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取消兩名辱國候任議員就職資格
新華社香港11月15日電 香港高等法院15日就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提請的司法復核案作出判決,裁定兩名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沒有法律效力,兩人的議員資格被取消。
兩名候任議員在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故意使用侮辱性語言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宣揚“港獨”。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和特區政府隨即就兩人是否能夠重新宣誓提請司法復核。
高等法院15日下午開庭聆訊,原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就司法復核案作出判決。判詞認為,兩名候任議員于10月12日就職宣誓時的表現,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都顯示他們拒絕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誓言。
高等法院裁定,自10月12日起依法取消兩人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兩人佔據的立法會議席已懸空。
同時,高等法院還頒布若干禁制令,禁止兩人聲稱有權或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行事,禁止立法會主席為兩人再次宣誓監誓或准許為兩人的宣誓監誓。
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7日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解釋。該條所列公職人員的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在宣誓內容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誓言準確、完整、莊重地進行宣誓。
高等法院的判詞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香港的法庭應該落實該解釋。根據該解釋,如果立法會議員在就職宣誓時故意拒絕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誓詞宣誓,所作宣誓即告無效,就任資格也被取消。
(原標題: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兩名辱國候任議員宣誓無效並取消其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