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三分之一“百名紅通”人員落網 都是怎麼追回來的?
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 題:超三分之一“百名紅通”人員落網 都是怎麼追回來的?
新華社記者羅宇凡、朱基釵、白靖利
16日,跨越13年、輾轉多國的“百名紅通人員”頭號嫌犯楊秀珠回國投案自首。這是四天后,又一名“百名紅通”人員落網。至此,“百名紅通”人員已有37人落網,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
“百名紅通”人員都是誰?37名“百名紅通”人員都是怎麼追回來的?下一步,加強國際追逃追贓工作還要出哪些招?
“百名紅通”都是誰?多為“關鍵崗位”一把手 多涉貪污受賄
2015年4月,按照“天網”行動統一部署,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集中公佈了針對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等人員的紅色通緝令。“百名紅通”一經發佈,就引起了海內外高度關注。
梳理這份名單發現,“百名紅通”人員多來自黨政機關和企事業,且多是“一把手”或者“關鍵要職”。據統計,“百名紅通”人員中在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擔任一把手的多達48人。從涉嫌犯罪人員類型來看,涉嫌貪污和受賄的比例超過60%。
如剛剛落網的“百名紅通”人員楊秀珠逃亡新加坡等國之前,所任的職務是浙江省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她在擔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百名紅通”人員中,雖然許多人員職位並不高,但由於在涉及重大經濟利益的部門崗位,如支隊民警、公司會計、辦公室出納、銀行信貸員等,往往有不少“小官巨貪”的例子。例如“紅通”百人名單中的“二號人物”、被稱為“億元股長”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憑著私刻的假公章,在數年間夥同他人侵吞公款9400萬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分析認為,在明知犯罪行為掩蓋不住的情況下,這些人往往選擇出逃,試圖逃過法律的追責。很多外逃人員在出逃前擬定詳細週密的計劃,通過多種監管的漏洞,以投資移民、旅遊不歸、政治庇護等方式私自出境,變換身份、在多國流竄。“像楊秀珠就是輾轉流竄了好幾個國家。”
根據一般經驗,潛逃時間越長、追逃的難度越大。記者梳理名單發現,“百名紅通”人員中,外逃時間最早的可以上溯到1996年,至今還未歸案,外逃時間已達20年。
而從出逃的目的地來看,逃往美國、加拿大的最多。據統計,外逃“百名紅通”人員可能逃往的國家和地區中,美國最多為40人,加拿大次之,為26人,新西蘭、澳大利亞、泰國、新加坡等也是外逃人員相對集中的國家。
為什麼外逃腐敗分子都喜歡往美國、加拿大等國跑?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介紹,我國與美國、加拿大等國沒有引渡條約,追逃只能通過替代性措施即勸返、遣返、異地追訴的方式來實現。因此,一直以來,西方國家是追逃追贓的重點,同時也是難點。
37人怎麼追回來?超一半是被“勸返”
從去年4月發佈“百名紅通”人員通緝令以來,追逃追贓的工作正有條不紊地進度逐步推進。2015年,在7個多月的時間裏,共有18人歸案。
2016年以來,包括剛剛歸案的楊秀珠,目前已有19名“紅通”落網。其中僅6月以來,就有10名“百名紅通”人員歸案。除了追逃“百名紅通”人員之外,對其他相關人員的追逃追贓工作也在同步進行。中央紀委網站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我國已從70余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2210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363人,追贓79.94億元。
2015年追回的18名“百名紅通”人員中,國內緝捕的是2人,死亡的是2人,勸返和遣返的均為7人。
從被追回的方式來看,被“勸返”回國投案自首的佔了絕大多數。目前已經落網的37名“紅通”之中,有22名屬於被“勸返”。
“勸返是在逃犯發現地國家司法執法機關的配合下,通過發揮法律的震懾力和政策的感召力,促使外逃人員主動回國接受處理的一種措施。”黃風介紹,勸返是比較經濟、有效的手段,可以避開引渡、遣返等過程中遇到的比較複雜的程式。
此外,遣返也是追逃的重要方式。與勸返不同,遣返是指向逃犯所在地國家提供其違法犯罪線索,被請求國將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國人強制遣返至第三國或請求國。例如,2015年9月歸案的楊進軍(楊秀珠的弟弟)就是被從美國強制遣返回國的,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國強制遣返外逃腐敗案件涉案人員。
對於國際追逃追贓等違法犯罪而言,引渡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據了解,目前我國已對外締結44項引渡條約,但已經締結引渡條約的主要集中在亞洲及發展中國家。外逃貪官相對集中的美國、加拿大等國,由於並沒有與我國簽署引渡條約,在追逃追贓過程中,缺乏一種常態化的司法制度合作。西方國家是追逃工作的重點,同時也是難點。
“在美國,申請避難需要經過移民法院初審、司法部內設的移民上訴委員會行政復核和聯邦上訴法院司法復核三級審核,走完這三級審理程式,往往需要數年的時間。”外交部條法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意味著像楊秀珠這樣的外逃官員可以借此拖延時間,進而實現長期滯留美國的目的,而中美兩國引渡條約的缺位也給追逃工作帶來困難和障礙。
積極開展反腐外交,推動反腐國際合作
跨國聯合反腐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集中統一、高效順暢的協調運作機制。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動反腐敗國際合作,開展“反腐外交”,不斷贏回反腐合作話語權和“規則定義權”,以追贓追逃為核心成功開啟了國際反腐新秩序。
——參與制定國際反腐合作新秩序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14年11月,亞太經合組織(APEC)第26屆部長級會議在北京舉行,在中方推動之下,會議通過了《北京反腐敗宣言》,成立APEC反腐執法合作網絡。
在今年9月召開的G20領導人杭州峰會上,各國領導人一致批准通過了《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在華設立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尤其《高級原則》是繼《北京反腐敗宣言》之後,在多邊框架下再一次以國際文件的形式明確提出加強國際反腐務實合作的“中國主張”。
——與美國的合作取得重大共識
事實上,中美之間在很早就建立了反腐敗合作機制。中美之間在執法合作領域實現合作的主要溝通渠道是成立於1998年的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
同樣在G20峰會上,中國與美國在國際追逃追贓方面也取得重要共識,中美兩國元首在會晤達成的35項成果清單中,包括專門針對“反腐敗與追逃追贓”,例如:雙方將繼續就包機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開展合作;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大反洗錢和返還腐敗資産合作,共同落實好《關於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等文件,商談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事宜以及資産分享協議;雙方同意商談制定勸返程式。
——追逃取得重要進展
同時,我國正在加大力度推進與有關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或司法協助條約,也加大重點突破的力度:2015年7月,中國和法國引渡條約正式生效。2015年12月,中國和意大利引渡條約正式生效。
9月19日公安部對外公佈了一起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將浙江省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陳某從法國押解回國的案例,成為中法引渡條約生效後中法兩國間首例成功引渡逃犯。
“大家都認識到,更有效地開展追逃追贓工作需要國際社會更緊密的合作。”在11月初召開的中國—東盟反腐研討班上,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局長劉建超認為,海外追逃追贓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外逃腐敗分子一追到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釋放出‘腐敗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來繩之以法’的強烈信號。”
近年來,我國的“反腐外交”取得越來越大的突破。除了與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加強合作外,與東盟國家在反腐方面的合作也不斷“破冰”。截至目前,中國已與印尼、柬埔寨等東盟國家簽署4個反腐敗諒解備忘錄、6個引渡條例、6個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潛逃東盟國家8名“百名紅通人員”中,已追回6人。
採訪中,多位專家建議,一方面要了解、學習相關國家的程式、制度,加快與相關國家在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談判、簽署,把反腐敗的國際“天網”織牢,另一方面也要不斷完善自身的法治建設,減少乃至消除國際合作的障礙。同時,善於運用國際規則和當地法律,借助多種力量開展合作,並形成強有力的震懾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