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2016-11-17 11:37:42|來源:中國經濟網|編輯:梁生文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著力構建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生活,把“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作為一個專章,提出一系列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舉措,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對全面加強黨內民主建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發揚黨內民主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

  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和黨的活動的主體。圍繞黨的事業和黨的建設開展的一切活動,歸根結底都是黨員主體的實踐活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要靠千千萬萬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來體現,黨的執政使命要靠千千萬萬黨員卓有成效的工作來完成。”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黨員是推動黨內民主的重要力量。黨內民主的核心就是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沒有廣泛的民主,就沒有正確的集中。《準則》關於“黨的各級組織對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應該採取多種方式徵求黨員意見”的規定,就是“從群眾中來”,充分尊重廣大黨員的意願和首創精神。在黨組織作出決策之後,又要“到群眾中去”,由廣大黨員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廣大黨員只有直接而廣泛地參與黨內事務,黨員的主體作用才能很好發揮。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要求建立民主平等的同志關係。我們黨是志同道合者的聯盟,平等性是黨員主體地位的鮮明特徵,黨內同志關係本質上是民主平等關係。《準則》明確要求,“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堅持黨內民主平等的同志關係”。《準則》重申“黨內一律稱同志”,要求“任何黨員都不能游離于黨的組織之外,更不能淩駕於黨的組織之上”。黨內互稱同志,是黨中央對黨內生活的一貫要求和重要的政治規矩,蘊含著黨的原則立場和根本宗旨。在黨內,不論黨員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功勞大小,其在黨章黨規面前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平等地遵守紀律。《準則》強調,“堅持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黨內決不允許存在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組織和特殊黨員”。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必須在全黨努力營造“黨員是黨的主體”的共識和理念。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全黨同志強化黨的意識,“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産黨員,第一職責是為黨工作,做到忠誠于組織,任何時候都與黨同心同德”,“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為黨,把愛黨、憂黨、興黨、護黨落實到工作生活各個環節”。我們要按照《準則》的要求,著力推進黨內民主,將黨員的主體地位轉化為科學的民主制度體系、健全的黨員權利保障機制,營造良好的黨內民主環境。

  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主要舉措

  我們黨歷來十分重視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黨章明確規定了黨員享有的八項基本權利。2004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保障條例》),根據黨章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黨員權利,完善了保障措施。黨的十七大黨章修正案把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第一次寫進黨章。黨的十八大報告要求“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健全黨員民主權利保障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為開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生活打下堅實基礎。《準則》再次強調,“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

  切實保障黨員的知情權。針對實踐中黨員知情範圍有限、知情渠道單一等問題,《準則》要求“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推進黨務公開,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使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保障黨員的知情權,一要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根據黨內事務的特點及各級黨組織的實際情況,做到重要事件黨內先通報、重要問題黨內先討論、重要決策實施黨內先傳達,從制度上保證黨員了解黨內事務的優先權。二要完善黨務公開制度。樹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理念,健全“重要決策必須公開、重大事項必須公開、黨員群眾關心的重大問題必須公開”的工作制度。三要創新黨務公開的形式。既要充分利用黨內會議、黨內文件等傳統形式,又要創新運用黨建網站、黨務微信微博、手機短信平臺等現代信息手段,讓黨員能夠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黨內事務。

  切實保障黨員的參與權。為保障廣大黨員積極參與黨內事務,《準則》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一是創造民主參與的有利條件。《準則》明確要求,“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的政治氛圍”。特別指出,“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發表不同意見”。黨的各級組織要創造發揮黨員作用的載體和平臺,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充分發表、平等討論的制度環境。二是健全民主參與的制度。《準則》提出,“健全黨內重大決策論證評估和徵求意見等制度。黨的各級組織對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應該採取多種方式徵求黨員意見”。“建立上級組織在作出同下級組織有關重要決策前徵求下級組織意見的制度”。論證評估、徵求意見,可以匯聚廣大黨員的智慧,不僅是民主決策的要求,而且是科學決策的基礎。三是暢通平時民主參與的渠道。《準則》強調健全黨內“情況反映制度”,“暢通黨員表達意見”的渠道。黨的各級組織要健全黨內信息溝通網絡,使黨員平時可以及時向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做到下情及時上遞,上情及時下達。四是完善黨代表工作制度。《準則》要求“落實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參與重大決策、參加重要幹部推薦和民主評議、列席黨委有關會議、聯繫黨員群眾等制度”,保證黨代表在任期內,始終發揮參與決策、監督、示範和橋梁作用。

  切實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的民主性,在於尊重選舉人的意志。《準則》進一步重申,“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規範和完善選舉制度規則,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要充分尊重選舉人的意志。由選舉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對被選舉人作出選擇,自主決定選什麼人,投什麼票。二要規範和完善選舉制度規則。要把黨章黨規關於選舉制度的規定具體化、規則化、程式化,既有利於統一規範,也便於操作執行。三要防止選舉中拉票賄選。在黨內選舉中嚴禁拉票賄選,是不可觸碰的紀律紅線。對拉票賄選行為必須“零容忍”,一經發現堅決查辦,問責到底,嚴肅處理。

  切實保障黨員的監督權。監督權是黨員監督黨的組織和黨員,特別是監督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權利。《準則》指出:“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暢通黨內民主監督渠道。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增強監督意識,既履行監督責任,又接受各方面監督。”強調,“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暢通黨員“要求撤換不稱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渠道”。保障黨員的監督權,一要創造黨內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寬鬆環境。各級領導幹部要允許不同意見碰撞和爭論,敢於對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同時勇於自我批評,坦誠接受別人的批評。事實表明,領導幹部願意接受批評,普通黨員才敢於批評。二要增強黨員領導幹部接受監督的意識。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三要完善日常監督機制。暢通黨員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各類監督的渠道,有效發揮廣大黨員的監督作用。四要完善對監督權人的保護制度。採取各種措施從根本上遏制打擊報復現象,增強黨員行使監督權的信心和勇氣。

  三、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基本要求

  黨員的主體地位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一。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黨員享有民主權利,並不意味可以不受約束。黨員作為國家公民,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作為黨組織的一員,必須在組織原則和紀律約束下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注重黨員權利和黨員義務的統一。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黨章規定黨員享有八項基本權利,同時規定黨員必須履行八項基本義務。在實踐中,不能把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對立起來,既要避免“權利本位”傾向,防止有的領導幹部成為“特殊黨員”,又要防止“義務本位”問題,只要求普通黨員履行義務,漠視黨員的民主權利。其實,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密不可分,沒有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義務。例如,黨章第四條規定的“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既是黨員的權利,同時也是黨章第三條規定的“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的義務。

  注重權利保障與權利規範行使的統一。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必須遵守黨章黨規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組織紀律。一是提出意見要看場合。《準則》規定,“在黨的會議上”,黨員有權發表不同意見、有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這説明黨員的民主權利只能在黨內行使,要內外有別。二是討論問題要守規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準則》指出:“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各部門各地方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可以向黨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這是對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要求。三是批評監督要有根據。《準則》要求黨員“有根據地”行使批評權,“批評必須出於公心,不主觀武斷,不發泄私憤”。《保障條例》規定:“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分或者罷免、撤換要求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黨員行使監督權必須實事求是、出於公心,不能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四是揭發檢舉要重規範。《準則》“提倡實名舉報”,要求“負責地揭發、檢舉”。實名舉報可以避免匿名舉報不負責任、不能反饋、無法核實等問題。根據《保障條例》的規定,“黨組織對於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並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注重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的統一。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救濟行為的意義在於矯正侵害、保障權利。黨員根據黨章享有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要及時糾正損害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為,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按照《準則》要求,“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黨員申辯、申訴等權利。對執紀中的過錯或違紀行為,要依規及時糾正、消除影響並追究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救濟黨員的權利,一要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行為。對於在遵守黨紀的前提下,對黨內事務發表不同意見的黨員,不得歧視、刁難;對於在黨的會議上或在給黨的組織的報告中,對黨的組織和個人提出批評意見的黨員,不得壓制;對於打擊報復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二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黨組織不僅要追查處理誣告者,而且要為受到錯告、誹謗或者誣告的黨員正名,澄清事實,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三要保障黨員申辯、申訴權利。根據《保障條例》的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保障本人申辯的權利;在黨組織作出處分、鑒定、審查結論後,保障本人申訴的權利。對黨員的申訴、申辯,黨組織要及時有效地處理。四要建立執紀過錯責任追究制。黨組織對涉嫌違紀黨員的檢查和處理,必須既堅決又慎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紀依法進行。對於在執紀過程中有違紀行為或者其他過錯的,應當依規及時批評糾正、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我們強調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其目的是發揚黨內民主,增強黨的生機和活力,保證黨的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黨員的主體作用是在組織內的主體作用,離開黨組織的作用和黨的統一意志,黨員個人的主體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發揮。我們堅持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有利於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切實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姜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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