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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墜樓砸死男嬰 律師:老人遺産應作賠償金

2016-11-22 14:40:51|來源:廣州日報|編輯:李邵鵬

  外公推著載著兒童車裏10個月大的外孫,卻被樓上墜下的住戶直接砸中,墜樓者和寶寶雙雙身亡。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墜樓者跳樓?昨日廣州日報記者回訪了解到,鄰居稱,墜樓男子與女婿等家人住在一起,此前曾患病。律師表示,墜樓男子已經身亡,故不需承擔刑事責任,但需以其遺産承擔民事責任。

  男嬰與老人住上下樓

  事件發生後,隨即引發小區街坊熱議。廣州日報記者昨日上午回訪時,被砸中的兒童車仍在現場。記者看到,這輛黑色的兒童車已經變形,可見當時衝擊力之大。現場已被清理完畢,基本上看不到血跡。

  

  被砸損毀嚴重的嬰兒車遺留在事發現場。廣州日報 圖

  據多位小區街坊證實,墜樓男子住在萬科東薈城某棟29樓,而被砸中的孩子則剛好住在28樓,且是相同的一個戶型。“墜樓的人與自己的女婿住在一起,家裏一共有5個人,並不是獨居。我們經常看到他送自己外孫上下學,但他平時不怎麼愛説話,沒想到發生了這樣的事。”一位鄰居稱。

  事發時,外公正推著嬰兒車上的孫子,對此很多街坊也非常擔心其外公的心理狀況:“這件事情發生確實太慘了,孩子的外公尤其需要心理輔導。”另外,多位街坊稱,嬰兒的母親生孩子時已經37歲,這是她唯一的孩子。

  鄰居:疑墜樓者患病

  為何忽然會發生這宗慘劇呢?與墜樓者同樓層的一位鄰居告訴記者,她此前曾聽説過墜樓者患病,其墜樓或與此相關。“前段時間,墜樓者的外孫沒有帶鑰匙曾在我家待了一會,他告訴我説外公患病了。”不過至於是什麼病症,她表示並不清楚。另外有小區的街坊懷疑,可能是患有抑鬱症,但這一説法並未得到證實。

  另外,有街坊猜測,會不會是老人擦窗過程中發生意外墜下?記者發現,出事樓宇就有馬賽克掉落的情況。

  記者探訪時,事件中涉及的兩戶人家均不在家。一位小區街坊稱,事件發生之後同樓的住戶因為害怕而無法入眠。“一個學生家長睡不著,原本今天要參加的孩子演出綵排也無法參加。”這件事對小區住戶來説,都是一場噩夢。

  回放:墜樓男子砸中男嬰雙雙身亡

  據目擊者稱,事件發生在萬科東薈城,11月20日下午4時45分左右,一名60多歲的男子從樓上墜下,直接砸中嬰兒車中的孩子頭部。當時孩子的外公正推著嬰兒車,該目擊者當場報了120並協助把男嬰送上了救護車。

  11月20日深夜,黃埔警方通報稱,被墜樓男子砸傷的男嬰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墜亡男子吳某符合高墜死亡特徵,初步排除他殺可能。據警方通報,墜樓男子姓吳,今年68歲,是佛山市人;而被砸中的男嬰僅約10個月大。

  律師:墜樓者應以其遺産承擔民事責任

  警方稱墜樓男子已初步排除他殺可能。如今墜樓者已逝,又應如何擔責呢?

  廣東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偉傑表示,如果自殺者未死,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自殺者已死,則免去了刑事責任,但其繼承人應以其遺産對路人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另外,如果被砸中者沒有死亡,墜樓者也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受害者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受害者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如果遺産不足以承擔賠償金,可否讓墜樓者家屬進行賠償呢?對此陳偉傑表示不能,家屬不承擔連帶責任。“不過家屬要是願意賠償也是可以的,雙方可以進行協商。”

  在陳偉傑看來,該事件對於墜樓者和被砸者兩個家庭來説都是一個悲劇,尤其是在當前相關部門並沒有設置刑事案件補償基金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突發狀況且涉事方無法賠付,對受害人一方帶來的心理創傷可能更大。他建議相關部門應儘早建立刑事案件補償基金,對受害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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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廣東藥學院在校學生鄧某某通過偽造某公司印章、授權書承接了一項商業活動。9月份該活動剛一開展,就因其所用申報資料虛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門依法取締。鄧某某也被工商局立案調查。

  鄧某某無法面對現實,2007年9月3日下午4時許,從廣州大學城廣東藥學院學生宿舍七樓縱身跳下,卻將剛好從樓下經過的女大學生歐某某砸傷致死。

  2008年12月15日,番禺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對鄧某某提起公訴。在庭審中,被告人鄧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番禺區法院于2009年3月6日判處鄧某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原標題:墜樓砸死男嬰老人被疑患病,律師稱老人遺産應作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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