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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定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裁判規則 依法保障投資營商環境

2016-11-22 14:32:35|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趙妍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倡議、自貿區建設以及企業“走出去”等國家戰略的推進,中國與各國間的貿易、金融往來日益增多,新型金融擔保模式——獨立保函已成為中國企業參與境外交易和簽署合同的必要條件。為依法保障這一金融工具的運用,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佈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這一司法解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何為獨立保函?追溯一下其産生的歷史更容易理解這種書面文件。上世紀70年代,中東地區國家以石油輸出而積累了大量財富,從而有能力與國外企業合作開展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這些工程項目通常工期長、規模大,可能出現風險的環節多,為防止商業欺詐帶來損失,這些國家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種與基礎合同相互獨立、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一經請求就能得到賠償的擔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張勇健庭長表示,這是為保障債權的快捷實現而在商事實踐中逐步發展形成的一種新型金融擔保工具,“獨立保函指由金融機構單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也就是債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這個承諾就是保函所指明的受益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單據就會無條件付款。獨立保函替代了過往難以談判成功的保證金,降低了商業交易成本,促進商業效率提高。”

  隨著獨立保函在貿易活動中的廣泛運用,其開立、撤銷、付款、追償等環節産生的糾紛越來越多訴至法院。為填補相關法律空白,最高法制定出臺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明確界定獨立保函的性質,統一國際國內獨立保函交易的效力規則,嚴格界定欺詐情形及證明標準,嚴格規範止付程式。張勇健庭長表示,有關規定內容尊重市場主體,接軌國際規則,“《規定》在獨立保函的開立、單據條件的設定、交易示範規則的併入、轉讓、終止、管轄、準據法以及獨立保函在國內交易中的適用等各個方面,均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治商業安排為基本內容,切實維護契約自由,並充分借鑒吸收了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聯合國獨立保證和備用信用證公約》等國際規則的有關內容。”

  據統計,2015年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保函餘額達到24450億元人民幣。如此規模和體量反映出當前中國對外貿易、投資、工程承包的增長態勢。張勇健庭長表示,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於營造高效、公正的投資營商環境,規範國際國內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國家發展戰略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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