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報警稱遭強姦 警方:不能證明被強迫 不立案
11月23日,湖南15歲女孩兒冰冰(化名)的家人收到湖南婁底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復核決定書,稱其此前報案所稱“自己遭39歲張某強姦”一事,因沒有證據證明有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能認定張某涉強姦罪,不予刑事立案。
兩級公安三次決定不立案
上述刑事復核決定書顯示,冰冰出生於2001年10月21日。2016年9月1日,冰冰的姑姑和媽媽先後到雙峰縣公安局杏子派出所報警,稱男子張某強姦冰冰,冰冰也指認該男子強姦她;張某則辯稱與冰冰于2016年4月份結識,雙方是情人關係,也承認多次發生性關係,但否認強姦。
接到報案後,雙峰縣公安局民警對張某和冰冰進行詢問,並調查了相關證人證言、視頻資料、手機信息等證據。經審查,雙峰縣公安局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張某涉嫌強姦罪,于2016年9月7日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於2016年10月8日復議決定維持不予立案決定。
隨後,冰冰的家屬對雙峰縣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並申請復核,婁底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受理。
2016年11月1日,婁底市公安局作出維持雙峰縣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的復議決定。刑事復核決定書認為,綜合全案,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張某與冰冰多次發生性關係,但不能證明發生性關係時違背了冰冰的意志,沒有證據證明有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能認定張某涉強姦罪。
這引發冰冰家屬的強烈質疑。11月23日,澎湃新聞聯繫雙峰縣公安局胡姓民警,他稱因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細節不便透露,以婁底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復核決定書為準。
開房錄影、聊天記錄沒發現強迫
由湖南省婦聯主辦的《今日女報》曾在2016年9月9日,以《婁底15歲留守女孩聲稱遭強姦,警方為何不予立案》為題報道此事。雙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中隊長劉峰在採訪中表示,偵查人員調取了兩人多次開房賓館的監控錄影、微信聊天記錄等等材料。經過調查取證、比對都沒有發現冰冰有被張某強迫、脅迫發生性關係的證據,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凡是姦淫幼女的,都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但對幼女的認定標準為是否年滿14歲。按照冰冰身份證上的信息,她已經年滿15周歲。在如今沒有明顯可證明是強暴的證據下,張某的強姦罪不能成立。
上述報道還披露,張某39歲,已婚。
刑辯律師王甫認為,如果警方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存在與女孩的個人陳述有所矛盾證據,警方不予立案並無不當。
上 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教授對澎湃新聞表示,我國刑法將性承諾年齡標準定在14周歲,如果性行為發生在14周歲以前,就無需確認是否違背女 孩的意願,即可認定構成強姦罪。而本案中女孩已年滿14周歲,如果公安機關初查確實發現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在法律層面來説是可以理解的。
(原標題:湖南15歲女孩報警稱遭強姦,警方:不能證明被強迫,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