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置涉案房産 張曙光情婦提異議被駁
羅菲(資料圖)
鐵道部運輸局原局長張曙光被判死緩後,其個人全部財産也被沒收,其中包括其情婦羅菲名下的一套房産。在法院開始執行時,羅菲提起了執行異議,稱該套房産是其父母為她購買,不屬於張曙光受賄所得,要求停止執行。記者昨日獲悉,市高院對羅菲提出的執行異議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羅菲異議申請,要求羅菲騰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內不自行騰房,法院將強制執行。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法院處置涉案房産遭異議
2014年,因受賄4755萬餘元,鐵道部運輸局原局長張曙光獲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同年,張曙光的情婦羅菲構成受賄罪,獲刑5年。在張曙光的判決書中,羅菲證言稱,2007年張曙光給了其280萬元,用於購買藍靛廠南路的房産。張曙光在供述中也稱,自己給羅菲錢用於購買房産。
2015年1月20日,二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按照生效判決,對張曙光包括銀行存款和房産的個人財産予以沒收,其中就包括其為羅菲購買的房産等。
2015年12月11日,二中院發出公告,限期要求羅菲騰退房屋。隨後,羅菲提出執行異議。
對於羅菲的執行異議,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該房産為張曙光受賄而得均有證人證言,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羅菲要求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實質上是對執行依據本身存在異議,應當通過申請再審等其他途徑解決。
二中院就此駁回羅菲的訴訟請求。
市高院駁回復議申請
羅菲不服,向市高院提起復議。
羅菲表示,二中院裁定認定涉案房屋是張曙光案中被執行的財産是錯誤的。因為在張曙光案中,羅菲所稱張曙光給其錢款數額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證,而且無證據證明羅菲用於買房的現金,就是張曙光給她的那筆現金。即便要執行,也應當是追回錢款而非沒收該套房屋。而在羅菲受賄一案中,市高院終審裁定認定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説明羅菲的其他財産應受到保護,法院也無任何理由執行羅菲的其他財産。
羅菲認為,在檢方對她的相關起訴書中,也沒有指控該套房産。羅菲提出,作為獨生子女,其父母出資110余萬元幫她購買該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該房中,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其父母在北京將沒有地方住。
市高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産係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特定物,已被列為扣押款物處理清單,明確作為在案扣押款
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為張曙光的個人財産,併入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項執行。
市高院表示,案外人羅菲對涉案財物提出異議,實際上是對執行依據本身的異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等程式解決。二中院認為羅菲異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異議,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11月17日,市高院作出裁定,駁回羅菲的復議申請,維持二中院的執行裁定。
■案情回顧
1981年出生的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年的青歌賽。
2013年10月17日,鐵道部運輸局原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法院審理查明,張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通過其情婦羅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4718萬餘元。2013年11月7日,羅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審,檢方指控其掩飾、隱瞞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共計198萬餘元,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一年後二中院審理後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後羅菲不服上訴,市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目前,羅菲在服刑中。
(原標題:法院處置涉案房産張曙光情婦提異議被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