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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醫學博士被指侵佔300萬元 警方數年變換罪名

2016-11-29 14:34:47|來源:中國青年報|編輯:李邵鵬

  劉箭花了整整6年時間等來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此前,他被指控涉嫌職務侵佔300萬元,在公安機關數年變換罪名、偵而不訴之後,他于近日收到了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

  被指侵佔300萬元

  今年53歲的劉箭是湖南省常德市人。上世紀80年代從國內某知名高校畢業後,他赴新西蘭奧克蘭大學攻讀醫學博士。回國後,劉箭進入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工作,後出任該公司醫學部經理,負責臨床等事務的管理。

  2002年,劉箭受邀加盟清華紫光集團。 2002年至2005年7月,劉箭擔任清華紫光古漢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漢集團)副總經理兼行銷分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的行銷。

  古漢集團位於湖南省衡陽市,主打産品古漢養生精因採用2000年前的漢代養生秘方而馳名中外。然而,古漢集團上市後因多元經營投資未收到實效而漸入危局。清華紫光入主後,劉箭和古漢集團前任總裁在經管上採取了大刀闊斧的改革。

  因抓經營的3年成績斐然,2005年7月,劉箭被任命為古漢集團總裁。

  記者查詢2004~2008年原上市公司紫光古漢的年度報告發現,2004年利潤總額僅為226萬元,而2007年、2008年利潤分別達到3164萬元和2743萬元。四五年間,該公司利潤增長10余倍。

  2009年7月,劉箭辭任古漢集團總裁,並成立創投公司,成功孵化了一家企業上市,孵化的另一個項目也在快速發展中。

  然而,在劉箭辭職後不久,北京、湖南兩地的公安機關陸續收到對其的舉報材料。

  2010年1月,劉箭在前往澳門途中被警方抓獲。

  2010年1月15日,衡陽市公安局對劉箭執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變更為監視居住。

  得知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以職務侵佔罪對劉箭立案偵查後,衡陽市公安局去函請求將此案移交該局一併偵查。

  2010年4月23日,衡陽市公安局向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發出的公函透露了兩地司法機關的偵查由來。

  這份名為《關於請求將劉箭職務侵佔案移交我局偵查的函》中透露,2009年11月26日,古漢集團向衡陽市公安局報案稱,該公司原高管劉箭在任職總裁期間涉嫌重大經濟犯罪行為。該局在初查後,以劉箭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于2009年12月9日正式立案查辦,並採取網上追逃和邊控措施。

  2016年11月24日,劉箭的辯護人劉德文、羅秋林律師告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兩地警方偵查的是一件事情,即劉箭在古漢集團任職期間聘請胡朝平為古漢集團行銷公司副經理兼長沙聯絡處(長沙OTC部)主任。2005年4月中旬,劉箭授意胡朝平用湘潭民生藥業支付給古漢集團的貨款400萬元承兌匯票,向古漢集團行銷分公司申請發貨古漢養生精5820件,價值4004160元,而後將其中300萬元侵佔,據為己有。

  數年偵而不訴

  儘管劉箭已抓捕到案,然而警方的偵查卻頗費週折。

  記者查詢案卷文書,2009年12月9日衡陽市公安局決定對劉箭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隨後方向變更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010年2月11日,衡陽市公安局以劉箭涉嫌挪用資金罪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但2010年2月28日,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案件説明書》,稱劉箭涉嫌挪用資金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故決定不予批准逮捕。

  2010年5月24日,衡陽市公安局再次改變罪名,以劉箭、胡朝平涉嫌職務侵佔罪立案偵查。直到2015年12月,警方才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的案卷材料。

  羅秋林説,該案偵查終結後,警方一直不移送起訴,直至2015年9月6日,在嫌疑人劉箭親屬的催促下,才以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的名義向蒸湘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蒸湘區人民檢察院因故未予受理,後由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雁峰區人民檢察院受理。

  2015年12月29日,劉箭的辯護人之一羅秋林律師就衡陽市公安局辦案民警的違法行為,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請糾正。

  羅秋林認為,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七十九條,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但衡陽市公安局辦案民警在《起訴意見書》形成3個月後,將案件的證據及《起訴意見書》違法扣留在承辦人手上,拒不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案卷等資料。

  此後,經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監督,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檢察院移交7本案卷,之後又再次移交了兩本案卷。

  被“忽視”的另一起股權出讓

  據兩位辯護律師稱,第二次移交的案卷對此案的真相大白起到了關鍵作用。

  依據2015年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提交給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上的陳述:大約在2005年4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劉箭找到犯罪嫌疑人胡朝平商量並授意,讓胡朝平用湘潭民生藥業支付給古漢集團的貨款400萬元承兌匯票向行銷分公司申請發貨古漢養生精5820件,價值400萬餘元。同年4月27日,古漢集團用12台大貨車運送5820件古漢養生精發往長沙OTC部驗收入庫。

  此時,古漢集團正在籌備在原長沙OTC部的基礎上註冊新公司湖南紫光古漢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漢藥業),該公司註冊資金500萬元,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佔60%,古漢集團佔40%;該公司由劉箭擔任法人代表,竇新強擔任公司總經理。

  衡陽警方的《起訴意見書》稱,古漢藥業註冊成立以後,犯罪嫌疑人胡朝平被調回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按照事先協商,胡將長沙OTC部申請的5820件價值4004160元的古漢養生精以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名義虛擬銷售給古漢藥業,並炮製假的銷售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05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劉箭安排古漢藥業總經理竇新強將5820件古漢養生精銷售後的貨款4004162元中的300萬元,通過招商銀行長沙市白沙井支行支付給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剩餘貨款餘額100萬餘元挂在古漢藥業與古漢集團的往來賬上。

  警方指控,2007年,為規避古漢藥業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古漢集團決定退出,古漢藥業的股份分兩次轉讓給竇新強和張翔。2005年4月15日,張翔、竇新強委託長沙恒翔機電成套設備有限公司支付300萬元給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作股權轉讓款,後匯轉到由犯罪嫌疑人劉箭控制的在興業銀行長沙勞動支行臨時開設的賬號,至此,古漢藥業完成重組。

  衡陽警方認為,由於古漢藥業的股東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並未實質出資,其300萬元投資款來源於古漢集團5820件古漢養生精的部分貨款,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在收到300萬元股權轉讓款後,理應將此款歸還給古漢集團。但事實上,犯罪嫌疑人劉箭將此300萬元轉到北京勝禾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購買商品房。隨後,犯罪嫌疑人劉箭將此款匯轉到其控制的上海維而海諮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賬上,達到據為己有的目的。因此,劉箭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2016年11月22日下午,劉箭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了此事的另一説法。

  他表示,在到湖南任職之前,自己已經持有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13.5%的股份。之後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該部分股權被出售,270萬元的對價款應由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負責償還。他得知情況後向該公司進行追討,這才有了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打款300萬元到他賬戶的結果。關於警方指控的5820件價值4004160元古漢養生精是否被部分侵佔,劉箭説,其實,在紫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首華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日作出《對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採購及銷售紫光古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産品相關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式的報告》中,已清楚表明不存在任何侵佔事實。

  他説,警方是把銷售5820件價值4004160元古漢養生精的前一節事端,與他轉讓股權後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給他打款的後一節事實,組合拼湊成了他侵吞銷售貨款為己有的案件。

  檢察院洗冤

  到底哪一種説法是事實呢?

  劉箭的兩位辯護律師依據警方偵查案卷中的往來單據,製作了一份2004年~2005年年底古漢集團與湘潭民生藥業之間所有往來賬目的示意圖,查核所有發貨和款項往來,最終的結果是古漢集團截至2005年年底,尚欠湘潭民生藥業近60萬元貨物。由此可以推斷,在多筆貨款往來中,並不存在劉箭借用職權侵吞5820件古漢養生精部分銷售貨款的機會。這與同在警方提供的案卷中,北京首華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報告結論是相符合的。

  兩律師的上述推斷得到了檢察機關的採信。

  2016年9月,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稱“經本院審查並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決定對劉箭不起訴。

  在附錄的《不起訴理由説明書》中,檢察機關指出,該案核心為兩個問題,即“有關5820件古漢養生精的問題”和“長沙公司退回北京公司300萬股權的問題”。關於前者,經過警方兩次補充偵查,從現有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古漢集團5820件古漢養生的貨款流入與劉箭、胡朝平有關的銀行賬號,不能認定劉箭、胡朝平職務侵佔了5820件貨款。胡朝平在本案中的行為,就是成立長沙公司之後,申請安排古漢集團向長沙公司發5820件古漢養生精;客觀上未見300萬元的貨款最終被劉箭、胡朝平非法佔有;主觀上亦末見劉箭、胡朝平之間有非法佔有5820件古漢養生精的犯罪意思聯絡。

  檢方查證認為,現有證據證實,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成立之時,劉箭入股270萬元。2008年1月6日,時任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易志鈞安排召開了北京公司第一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並決定將劉箭所有的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235萬元股本金轉給北京軍創中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35萬元股本金轉給北京佳信佰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現在沒有證據證實,當時劉箭獲得了兩家公司轉讓的股本金。

  本案中,2008年4月15日,張翔轉讓300萬元股本金給北京公司在興業銀行長沙分行的賬戶,轉讓之後這筆股金就是屬於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的。2008年4月16日,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將300萬元轉給北京勝禾偉業科技有限公司,也是處置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的資産。從證據上來看,這筆300萬元的股本金則與古漢集團無關。根據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2008年1月6日,免去劉箭董事職務。劉箭既然已經不再是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就沒有構成職務侵佔北京清華紫光醫藥有限公司300萬元的主體身份。因此,劉箭、胡朝平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佔了古漢集團5820件古漢養生精貨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6年11月27日,劉箭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目前他們正在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湖南南華大學文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羅萬里評析此案時指出:該案中,警方從立案到移送,長達6年時間偵而不訴,罪名幾經變化,檢方幾度退回補充偵查,顯然警方在立案、偵查時掌握的證據不足,對事實了解不清楚,涉嫌濫用司法權力,最終造成錯案。此案雖然得到檢察機關的糾正,卻已給當事人帶來無可挽回的損失。

  羅萬里認為,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被羈押的當事人能獲得一定的國家賠償,但追查造成冤案的司法人員責任卻常常難以到位。“這是現行司法制度中的一個缺陷,必須補缺才能夠切實減少假案冤案的産生。”羅萬里説。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洪克非

  原標題:醫學博士洗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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