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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被盜公司要員工賠償 員工反訴解除合同

2016-11-29 10:48:22|來源:中新網|編輯:杜軍帥

  中新網上杭11月29日電 (陳立烽 袁友鳳)珠寶公司車間的黃金丟失,案件無法偵破,公司將丟失黃金歸為電鑄車間的生産損耗,要求車間員工集體賠償損失;員工怒而反訴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29日披露,該院審理了某珠寶公司與員工藍某、朱某、伍某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確認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珠寶公司支付朱某、伍某、藍某工資每人8200元以及經濟補償金每人6150元。

  2014年7月朱某、伍某、藍某到某珠寶公司上班,從事電鑄技術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係。2015年2月,珠寶公司更名,三人與更名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工資形式為計件工資制。

  2015年9月,珠寶公司對電鑄車間的黃金生産進行盤點,發現電鑄車間黃金短少704.3克,隨即報案。但案件一直未予偵破,珠寶公司將失金事件歸為電鑄車間的生産損耗,按公司《電鑄車間計件獎懲方案》要求藍某、朱某、伍某等賠償相關損失,並停止發放三人8月份工資。藍某、朱某、伍某繼續工作至2015年10月底後,不再上班。

  2015年10月,珠寶公司作出《關於電鑄部失金問題的處理決定》,確定藍某、朱某、伍某承擔每人6500元的賠償責任。三人不同意該決定,于2015年11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珠寶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朱某、伍某、藍某提起反訴,要求解除與珠寶公司的勞動合同和珠寶公司支付拖欠剋扣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4年7月藍某、朱某、伍某開始珠寶公司上班,建立了勞動法律關係。珠寶公司雖然提供了《電鑄車間計件獎懲方案》,但沒有證據證實獎懲方案中有關獎懲賠償條款經職工大會通過並進行公示,因此獎懲賠償條款對藍某、朱某、伍某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要求職工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

  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藍某、朱某、伍某有權解除合同,珠寶公司應支付對藍某、朱某、伍某拖欠的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標題:黃金被盜公司要員工賠償 員工反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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