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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省級食藥監部門統一執法尺度 避免畸輕畸重

2016-12-01 11:02:21|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據中國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消息,食藥監總局辦公廳近期發佈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具體執法實踐中,綜合運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各省級食藥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統一執法尺度,避免畸輕畸重。

  通知稱,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體現了中央有關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的要求,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罰款的起點。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準確理解《食品安全法》有關條款,嚴格依法行政等問題,希望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適用意見。

  通知説,《食品安全法》是規範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是規範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及實施的基本法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具體執法實踐中,應當綜合運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通知稱,《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嚴重違法和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統一執法尺度,避免畸輕畸重。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了以下四種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的具體情形: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以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同時,該法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可以按照上述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規定執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同時,第一百二十七條又規定,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地方立法工作步伐,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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