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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聶樹斌案改判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標誌意義

2016-12-02 15:05:51|來源:中國經濟網|編輯:谷士欣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記者從最高檢獲悉,檢察機關一直高度關注該案的辦理,並依據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職責。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責令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復查工作進行同步監督。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後,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確保該案及時得到依法公正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迅速成立辦案組,專門負責審查該案。辦案組赴瀋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認真審查了在案全部卷宗,全面梳理了原案存在的疑點和問題,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調查復核工作,向與案件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復核了相關證據,實地查看了案發現場。針對案件中疑點和複雜問題,辦案組多次研究商討案情,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多次聽取彙報,並作出明確具體的指示。

  經審查,原審判決採信的證據中,直接證據只有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的有罪供述,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物證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僅能證實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不能證實被害人死亡與聶樹斌有關。本院認為,原案中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確定性,作案工具來源不清,聶樹斌未能供述出原案中某些關鍵情節,其所作的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存在瑕疵,無法起到對有罪供述的印證作用,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證明力較弱,可信度不高,且與物證、鑒定意見和辨認筆錄之間不能形成相互印證關係,原案的定罪證據之間沒有形成完整封閉的證據鎖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聶樹斌實施了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的行為。基於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應依法改判聶樹斌無罪的檢察意見。通過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採納了最高檢的意見。

  最高檢認為,聶樹斌案件得以糾正無疑是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標誌意義的又一重大事件。通過此案辦理,司法機關切實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體現了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決心,彰現了司法機關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實體和程式並重的司法理念,對今後辦案工作將産生積極深遠的影響。

  檢察機關同步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監督,及時提出了依法改判無罪的檢察意見,有效發揮了法律監督職能,確保該案得到了及時公正處理。近年來,檢察機關監督糾正了安徽于英生故意殺人申訴案、海南陳滿故意殺人申訴案等一批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冤錯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今後,我們將繼續加強對權利的司法救濟,暢通救濟渠道,依法保障當事人提出的申訴都能得到及時審查辦理。對確有錯誤的案件,發現一起,監督一起。進一步健全和落實糾防冤錯案件的長效機制,加強冤錯案件源頭治理工作,在加強對外監督的同時,不斷加強自身監督建設,切實提高檢察機關辦案品質和水準。

 

標簽:聶樹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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