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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扶貧:人權進步的基本功

2016-12-10 12:48:28|來源:中國網|編輯:楊磊

  中國網/中國扶貧在線訊 中國扶貧肩負著解決溫飽問題的使命,關乎憲法及法律賦予貧困者的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扶貧是中國保障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任何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人權保障應契合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基本國情。人權保障的方式受政治經濟文化差異影響,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對保障人權的基本內容,大部分國家存在共識,即國家保護生存權、發展權、平等權等基本權利。因此,中國扶貧關注貧困人口的生存與發展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這既符合人權保障的普遍性原則,也適應中國基本國情。

  扶貧實現貧困人口的生存權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生存權作為基本權利,是個人實現其他權利和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在生存權中最基本的問題是溫飽問題,只有溫飽問題得以解決,才能保障生存權,進而才能實現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中國扶貧通過特色産業脫貧、精準脫貧、扶貧開發等模式,不僅解決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還為貧困人口開拓就業渠道。改革開放後,政府積極推進扶貧工作,以保障貧困人口的生存權為主旨,改善貧困人口的生存條件。據統計,中國貧困人口數已經從1978年的2.5億降至2015年的5575萬(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和2016年10月1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中國的減貧行動與人權進步》白皮書),農村貧困發生率也從30.7%降至5.7%,中國成為全球首個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貧困人口比例減半的國家,中國減貧的成效獲國際社會認可。同時,中國扶貧模式具有可持續發展的特點,它改變了以往救濟式的扶貧方式,將為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輸血模式轉變為造血模式,促進貧困地區産業發展,帶動貧困人口就業。“造血模式”完善貧困地區基礎設施,促進資源開發,提升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能力,從而實現減貧脫貧。

  扶貧保障貧困人口尊嚴

  扶貧不僅解決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還要使貧困人口活得更有尊嚴。人格尊嚴本質上是法定的人權,中國《憲法》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每個人都希望有尊嚴地活著,貧困者同樣如此。尊嚴作為人權和價值理念,是衡量社會進步與人民幸福的重要尺度。中國推行扶貧開發與精準脫貧,鼓勵和激發貧困者自己的力量,增強貧困人口獲取物質資源的能力。在扶貧工作中,政府組織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面向農村貧困勞動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為農村貧困人口提供免費職業指導、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以此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務工和穩定就業。貧困群體通過勤奮勞動獲得財富,實現脫貧,這是實現其人格尊嚴的重要路徑,也是國家和社會對貧困群體的最大尊重。中國扶貧倡導“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的價值,在實現公民生存權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産業開發、生態脫貧、易地搬遷等方式,做到“更明確的思路、更精準的舉措、超常規的力度”幫助貧困者實現發展的權利,擺脫貧困,最終實現脫貧目標和人權保障。

  扶貧推動社會公平與正義

  貧困問題制約著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因此,扶貧不僅要使貧困者脫離貧困,有尊嚴地生活,更要消除社會中的不平等,使全社會達到公平正義的狀態,彰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中國的減貧行動與人權進步》白皮書指出:“中國減貧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用法治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共同富裕。” 扶貧推動中國權利保障的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扶貧工作中,中國政府全方位構建與完善貧困者的權利保障制度,先後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救助等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以醫療保障為例,2016年,新農合人均補助標準提高到420元,政策範圍內門診和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分別達到50%和75%左右。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覆蓋超過10億參保居民,報銷比例不低於50%。全面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全民醫保制度防大病、兜底線的能力進一步增強,農村居民看病負擔大大減輕。同時,中國扶貧過程注重維護弱勢群體權利,將貧困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少數民族等作為重點對象予以保障。此外,政府還出臺措施,為貧困者獲得權利救濟提供法律援助,以便貧困者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有效推動社會公平正義,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

  在世界貧困人口中,中國貧困人口數量多、比重大。中國是世界反貧困的主戰場。中國在扶貧領域的經驗和成就,是中國對世界反貧困與人權進步的貢獻。目前世界尚有8億多極端貧困人口,全面消除貧困仍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其中,中國扶貧與脫貧的成就足以説明,中國扶貧的經驗和模式對世界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減貧行動和人權保障具有借鑒意義。

  (作者:魏健馨,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曉栓,南開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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