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機干擾我軍機飛行既不合法又不合算
東海上空近來又顯得不平靜,12月10日中國軍機經宮古海峽空域赴西太平洋進行例行性遠海訓練時遭日本自衛隊戰機近距離干擾併發射干擾彈,對此中方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表示嚴重關切。此前,日方多次對中國軍機通過進行干擾,並倒打一耙指責中方,但這次日本防衛省回應混亂,官方網站未有具體回應,這表明他們心中有鬼。國防部發言人楊宇軍在回應此事時表示,宮古海峽是“公認的國際航道”,中國空軍的訓練“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和目標”,“日本軍機的行為是危險的、不專業的,破壞了國際法賦予的航行和飛越自由”。
在這裡,我們首先看看日機發射干擾彈的原因是什麼。在此之前,我們有必要還原戰鬥機發射干擾彈的場景。在現代空戰中,雙方一般在數十公里的遠距離上先發射中距空空導彈進行攻擊,等雙方進入到10公里左右的距離內,即飛行員目視範圍內,再發射近距格鬥導彈,如果距離再接近,最後使用機炮進行攻擊。若判斷對方即將發射中距導彈,這時主要以阻止對方雷達自動跟蹤為主,只要對方雷達不能進行自動跟蹤,其導彈就無法發射。採取的對策首先是利用對方多普勒體制雷達的特性,通過連續進行戰術機動,降低相對速度使其不斷丟失目標;其次是向對方雷達施放有源干擾,使其不能連續跟蹤。若判斷對方已經發射中距導彈,我滿足發射條件時,應立即發中距導彈,並破壞對方的連續跟蹤、照射,降低敵導彈的命中率,同時進行機動飛行併發射箔條干擾彈,誘使對方導彈攻擊干擾彈。若判斷對方發射近距格鬥導彈,此時應以最大過載實施機動,同時發射紅外干擾彈,誘使對方導彈攻擊干擾彈。
干擾彈有針對雷達制導導彈的箔條干擾彈和針對紅外制導導彈的紅外干擾彈。投放的方式有自動投放和手動投放兩種。自動投放是機載系統根據感受到敵導彈末制導雷達信息自動進行投放,有些國家的戰機裝有紫外探測儀,可以探測來襲導彈的,進而發出警告並自動發射干擾彈,自動投放需要機載感知系統非常可靠。手動投放則是依靠飛行員目視發現紅外格鬥彈發射時發出的羽煙,人工控制投放。手動投放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當一方想脫離戰場時,不管對方有沒有發射導彈進行攻擊,都發射干擾彈,二是確實發現對方進行了導彈攻擊,隨即發射干擾彈,掩護飛機逃逸。由此我們可以推斷,日機釋放干擾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主動釋放干擾彈,意在干擾我機編隊的正常飛行,這是非常危險和愚蠢的行為;二是被我機火控雷達鎖定或者被我機咬尾(類似搏擊中從背後鎖住對方的喉部),為脫離戰場而被迫釋放干擾彈,是屬於不得已而為之的防禦行為。該行為發生的前提應該是日機向我機挑釁,結果偷雞不成蝕把米,被咬尾。著名軍事評論員千里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對此做過詳細介紹:“這裡所説的干擾彈應該是指紅外干擾彈。在一般情況下,干擾彈的用途在於破壞對方火控系統和導彈的導引頭的鎖定。此外,也有可能是箔條彈,它是用來對付雷達的。”不管是上述哪種情況,都無法抹殺一個事實:日機擅自闖入我方飛行編隊的演習區域,並以其低劣的飛行技術和不負責任的魯莽挑釁行為對雙方的飛行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再説説事發地宮古海峽。1977年3月日本頒布了其《領海法》,宣佈日本領海寬度為12海裏,但在宗谷海峽、津輕海峽、對馬海峽(指對馬海峽的東、西水道)和大隅海峽,領海為各自從基線至其外側3 海裏,這些海峽3 海裏以外屬於日本專屬經濟區。但這幾個海峽是用於國際航行海峽,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各國船舶有通行權,中國各類船隻包括軍艦可以從上述海峽3 海裏以外的中間通過。而宮古海峽則是通常的公海,享有自由航行權,飛機在其上空擁有自由飛越的權利。然而,日本一直以來以海洋國家自居,將其視為自家的自留地。須知公海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産,不是日本一家一戶的自留地。中國空軍飛越此地進行年度訓練合情合理又合法,日機的干擾則顯得危險又蠻橫愚蠢——雙方飛機都是高速飛行的軍用航空器,在近距離作出這樣危險的動作,極大危害了飛行安全。就本質而言,日機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我方的權利,還將雙方飛行員的安全置於危險的境地。這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當然,在此類事情中,日方好像就沒有負責任過,事後吃了虧嗓門倒是很大。
近年來,日本一直致力於國家“正常化”。筆者認為,一個正常國家起碼應該擁有基本的法律意識和道德倫理。就這一點來説,日本距離正常國家的道路還很漫長,需要其付出巨大的努力。(馬堯 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