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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重新收監4名保外就醫貪官 1人係原省委常委

2016-12-14 09:03:42|來源:中國青年報|編輯:谷士欣

  2013年以來,江蘇省檢察機關對保外就醫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組織復查,逐人見面、重新體檢,監督糾正了違法問題100件,徐國健、陳耀南、胡劍鵬、周秀德等4名廳級及以上幹部被督促收監執行。

  前不久,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華在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報告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披露了上述信息。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4名廳級及以上官員被點名,他們分別是原江蘇省省委常委、組織部長徐國健,原江蘇省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陳耀南,原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管委會主任胡劍鵬,原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主任周秀德。

  2014年9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曾公佈收監兩名廳級幹部,但並未點名。

  公開資料顯示,72歲的徐國健是江蘇阜寧人,歷任江蘇省糧食局局長、省政府副秘書長、鹽城市委書記、省委組織部長,2000年3月晉陞省委常委並繼續擔任組織部長。2004年6月,徐國健被中央紀委立案調查,2004年11月被開除黨籍、公職。2006年1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徐國健受賄640萬餘元,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周秀德曾擔任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主任長達8年,2001年9月被江蘇省紀委立案調查。2003年8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周秀德無期徒刑。

  陳耀南歷任丹陽市委書記,鎮江市委副書記,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2001年5月,陳耀南擔任徐州市長僅5個多月被江蘇省紀委“雙規”。據媒體報道,陳耀南擔任鎮江市委副書記時曾花錢買官,不料上當受騙。2002年12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陳耀南無期徒刑。

  網上公開的裁定書顯示,因有悔改表現,陳耀南先後於2005年、2007年、2009年三次獲得減刑。2010年7月19日,陳耀南因疾病被批准保外就醫一年,後延長三次至2014年7月18日止。2014年6月27日,陳耀南不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被重新收監,服刑于無錫監獄。2016年9月,陳耀南再獲減刑,刑期至2019年2月21日止。

  胡劍鵬被查時擔任張家港保稅區管委會主任。2002年7月11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胡劍鵬貪污408萬元、受賄74萬餘元,判處無期徒刑。公開信息顯示,胡劍鵬也因服刑後有悔改表現,于2004年、2007年、2009年獲得減刑。2010年10月8日,江蘇省監獄管理局作出決定,對胡劍鵬暫予監外執行。2014年9月29日,胡劍鵬又被收監。2016年9月,胡劍鵬獲得第四次減刑,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

  有專家認為,這些被重新收監的“保外就醫”的官員被點名,本身也是一種監督。

  “保外就醫”本是對罪犯積極服刑的獎勵,但也因“可暫予監外執行”的特點,容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2013年以來,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問題引起中央高度重視。

  2014年,中央政法委發佈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17條,從嚴規定了“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

  值得關注的是,全國多地陸續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一些保外就醫官員被重新收監。

  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至今,廣東重新收監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其中有12名廳局級幹部;山東重新收監執行72人,其中“三類罪犯”48人,包含1名廳級幹部;雲南重新收監執行“三類罪犯”135人,其中原廳級職務幹部6人;陜西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保外就醫情形消失的5名原廳局級罪犯和8名縣處級罪犯重新收監。四川、浙江、湖北、黑龍江等省均有罪犯被重新收監,其中包括多名原廳局級幹部。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些貪官落馬後往往通過各種理由不在監獄裏服刑。”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志勇説,這實際上是相關部門把關不嚴或司法腐敗的體現。

  解志勇表示,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責任維護國家的法律秩序。“既然已經判了刑,對國家和社會犯罪,就應該付出相應的代價。如果進去一下就出來了,會嚴重傷害司法機關和法律的公信力,更會失信於民”。

  劉華表示,為解決“個別罪犯判決前未羈押、判實刑後又未執行刑罰”的問題,全省檢察機關組織開展了專項核查,共清理出此類罪犯938人,已有526人被成功交付執行,另有34人在清理過程中死亡。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涉及罪犯刑罰執行的重大變更,是此次江蘇省檢察機關的監督重點。

  劉華透露,2013年以來,江蘇省檢察機關共審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136365件,派員出席庭審、聽證6110件,監督糾正不當情形147件。

  公開報道顯示,2014年,江蘇南京、無錫、南通三地同時對“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進行排查:南京對14名保外就醫罪犯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其中原處級以上幹部4人;無錫依法建議對7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予以收監,其中原廳級幹部1人,原處級幹部2人;南通將5名保外就醫罪犯收監,其中原正廳級幹部1人。

  2015年,江蘇省檢察院發現並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100件,督促收監執行社區服刑人員98人,其中多名原廳級幹部被重新收監。南京、無錫、南通、蘇州等市檢察機關分別建議有關單位對5名原廳級職務犯罪罪犯收監執行。

  在解志勇看來,檢察機關把一些不符合條件罪犯重新收監是職責回歸,是對司法權力、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也是對“制度籠子”的生動詮釋,“希望檢察機關把這項工作日常化、規範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郎佩娟則認為,應形成一個完整的權力監督鏈條,讓各級司法機關相互受到制約,並受到社會監督,“黨內黨外監督結合,完善不同的監督渠道,從而避免公職人員獨斷專行,督促其嚴格依法辦事、廉潔自律。”(記者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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