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罵哭大媽”的低價遊必須從嚴治理
近日,浙江臨安市民柳玉強向記者反映了61歲老母吳寶園,參加由杭州市老年人體育協會和杭州自遊天下旅行社共同組織的“長城杯”第二屆中老年(香港)藝術文化節,每人繳納980元團費可以遊覽7天。誰料從行程第二天開始被帶入各種購物店,當地地接社導遊用威脅、辱罵的手段強迫老人購物。和吳寶園一起參加這次行程的樓金兒大媽和胡玲珍大媽均表示,東西買少了或者表示不買,香港導遊罵得非常難聽,團裏不少大媽被罵哭。
“980元香港7日遊”顯然屬於以超低價誘導消費者報團,再通過強迫購物、高定價、高回扣等方式攫取利潤的低價遊。徹底剷除低價旅遊這一毒瘤,不應只苛責貪圖便宜的消費者,而既要完善監管規則,又要強化執法力度,降低消費者索賠難度,以此讓推行低價旅遊的商家得不償失,退出市場。
低價旅遊的關鍵問題不在於價格高低,而在於低價是欺騙消費者上鉤的幌子,以此誘導消費者報團,並在旅遊過程中強迫購物。這既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強迫購物過程中的威脅、辱罵等行為,又可能侵犯消費者自由選擇權乃至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低價遊、零團費、負團費等低價遊之所以有市場,既有部分人貪圖便宜的心理,更有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極力忽悠的結果。據報道,很多低價遊均打著冠冕堂皇的旗號,讓人難以分辨,如“罵哭大媽”的低價遊冠以中老年藝術節旗號,還有的低價遊打著回饋老顧客的名號。
對此,不僅應要求商家下架相關旅遊産品,要求相關協會與旅遊經營者保持距離,不做迷惑消費者的幫兇。還要建立確保價格透明的長效機制,可根據正常旅遊團的平均消費水準對重點旅遊線路制訂指導價,並通過網站、短信、微信等形式提示遊客,且強制商家在顯著位置公示,讓消費者有所參照,減少被騙概率。還可由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牽頭推行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將關乎遊客基本權利的內容寫入範本,禁止商家隨意更改,並作為判斷商家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一旦發生糾紛,要是商家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者合同內容不合規,就可據此作出對商家不利的評判。
值得注意的是,有觀點將低價遊屢禁不止歸結為遊客貪圖便宜,並以此認為被宰遊客活該。其實,這是正義觀與是非觀的跑偏,要知道,趨利避害、追求實惠是每個人的理性選擇。現實中很多人均參加過秒殺或低價搶購,不能因為消費者貪圖小利就將商家欺詐行為合理化,正如不能因為被騙者貪圖便宜就將騙子的行為合理化那樣。從誠實信用角度出發,低價團可視為商家的促銷手段,其仍應保證消費者的正當權利,不得降低服務標準,不得誘導、強迫購物,否則就應承擔相應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11月28日公佈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遊客有權在行程結束後30日內,就所購物品和另行支付的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支付的費用。假如該規定得以通過並被嚴格執行,將使低價遊商家更加得不償失。
應該説,“罵哭大媽”的低價遊並非特例,如不從嚴治理,這顆毒瘤將繼續禍害遊客。監管部門理當從嚴治理,確保信息對稱,強制商家履行維護消費者權利的基本義務,嚴懲強迫購物並推行“強迫購物可退貨”,進而形成圍剿之勢,讓低價遊及背後的強迫購物銷聲匿跡,讓旅遊者不再步步驚心。(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