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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洗澡觸電身亡 前任房客卻被告上法庭

2016-12-15 13:42:48|來源:錢江晚報|編輯:李邵鵬

  

  公安拍下的事發後的熱水器。(據案卷)

  杭州人老鄔,在杭州上城區有一套上世紀80年代建的老房子。2014年,他把房子租給老蔣,月租金1800元。租期滿後於今年1月,又把房子租給了下一任房客。今年2月29日,天氣很冷,這第二任房客被發現倒在屋內浴室中,沒了氣息。今年7月,故去的第二任房客的親屬告了老鄔。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房客是觸電死亡,房東作為出租方未能提供安全的供電線路,判令他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15萬元。

  昨天,老鄔告了他的第一任房客老蔣。他認為,是老蔣租房期間,電熱水器燒壞,而老蔣擅自進行熱水器電線的重裝,最終導致了悲劇。所以,老蔣應該承擔這筆百萬賠償金。

  事故到底是誰的責任?錢到底該誰來賠?庭審中,無論是房東還是曾經的房客,這兩個四五十歲的男人情緒都有些激動。

  房東:兩根電線只是絕緣膠布簡單繞了幾圈,最終導致了事故

  第二任房客也就是已故的,是個司機,出事後因為他沒去上班,上司打他電話不接,人們闖入家中,才發現他已經觸電身亡。

  老鄔説,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委託檢測公司對電熱水器進行鑒定。結論為電熱水器不存在漏電,但是電源線轉接方法錯誤,導致電熱水器的金屬外殼,包括花灑的金屬軟管存在直接帶電的安全隱患。電熱水器的供電線路上未見保護接地端和黃綠雙色保護接地線,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安全用電隱患。

  “公安也找過老蔣,他自己承認,他租房的時候,因為熱水器的插頭燒壞,就自己買了一個插頭安裝在熱水器上。”

  老鄔認為,老蔣在發現電熱水器插頭出現問題時,沒有第一時間聯繫他,更沒有在房屋到期後和他交待這個事情。而是選擇草率地對電線進行連接,“兩根電線只是被絕緣膠布簡單纏繞了幾圈”,最終導致了觸電事故。

  法官問老鄔要租給下一任房客時,有沒有檢查房屋,老鄔説檢查過,包括熱水器是否能正常使用都沒問題——“因為老蔣沒説,我很難發現他擅自對電線重接過了。”

  前任房客:我告訴過你你沒管,根源是你家熱水器沒有接地線

  庭上,老蔣承認自己買了電線重接這件事,而且“我也打電話給房東,提過熱水器壞了,房東説,讓我自己搞搞好了。”

  於是,老蔣去商店買了插頭——換插頭,他表示是請商店員工操作的,他只是將插頭與熱水器上電線連在一起,接好後他天天洗澡也沒問題,怎麼幾個月後出事故了呢?

  “你當時提的是水龍頭的問題。”老鄔還當庭播放了老蔣和他哥的一段錄音,“你最大的責任是沒有及時告訴房東熱水器出故障了。”

  但老蔣堅持認為,觸電事故的發生,最根本原因是老鄔家的熱水器沒有接地線。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熱水器説明書,上面也表明“任何熱水器都應該接地線”。

  他的意思是,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問題才是根源,另外房東老鄔在交接房屋的時候,檢查也不夠全面和細緻。這樣把所有責任推到他一個租客身上,算什麼道理?

  律師説法:這115萬賠償金,該由誰來承擔

  死者家屬告老鄔的案子,一審判決後老鄔不服已上訴。昨天老鄔告老蔣的這個案子,是向老蔣追償的行為。在這起事故中,老鄔和老蔣要負到什麼樣的負責?

  浙江騰飛金鷹律所房地産綜合部負責人、浙江省直律協建築房地産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陳鐘律師説——先要看,當時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對於出租房子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是由房東本人還是承租人來進行日常維護、維修。通常是由房東來承擔,如果這個前提成立,那麼房東本人要對房子的結構、設施有保障義務,當設施出現故障時,承租人應該及時通知房東。

  所以,問題關鍵在於,第一,房子交付的時候是否處於正常的使用狀態,如果能查明這一點,那麼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擅自改變結構或是維修就有責任了。第二,承租人是否及時通知了房東報修,如果及時盡了通知義務,而房東沒有妥善解決,那麼責任更多偏向房東。如果這兩點法院不能查明,那麼就涉及到責任的分攤了。但如果雙方約定設備、設施維修是由承租人來負責的話,那麼出故障,承租人進行自主維修就説得通了。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松濤則認為,這件事的責任,他覺得房東和房客各打五十大板比較合理。其一,房東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仔細對電器電路進行檢查,其二,第一任房客且不論有沒有及時將故障通知到房東,就擅自對電線這種專業領域進行改裝這一點來説也是有過錯的。

  澤大律師事務所建築房地産業務部主任余合力的觀點是,房東在這件事情中的責任相對較大,因為他是房子的所有權人,出租的房子要求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過,房東反過來向第一任房客追償,也符合情理。

  原標題:房客洗澡觸電身亡引發兩起官司 這一回房東告了前任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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