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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新華書店集團原董事長黃健受賄1189萬元獲刑10年

2016-12-15 15:34:07|來源:法制網|編輯:谷士欣

  

  

  

  法制網防城港(廣西)12月15日電 記者馬艷 通訊員林文瑤 趙日友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對廣西新華書店集團原董事長黃健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黃健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黃健退出的贓款30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凍結溫某在銀行的存款2791954.84元,157.46美元,457.43歐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黃健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6093602.47元繼續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間,黃健利用其擔任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溫某(另案處理)共同收受或個人收受李某、王某給予的人民幣共1189萬元。

  其中,2005年至2007年間,黃健為李某入股廣西某有限公司提供幫助。為感謝黃健,李某將其佔該公司股份的7.7%送給黃健,並由溫某代持。黃健、溫某私下約定,黃健佔有“乾股”中的6.7%、溫某佔有1%。其後,溫某收受李某通過轉賬給予的人民幣288萬元,黃健收受李某給予的16萬元。

  2005年至2010年間,為保持新成立的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廣西教材市場的佔有量,王某向黃健提出希望得到關照。黃健表示要和王某好好合作,後黃健介紹溫某與王某認識。隨後,在溫某、黃健及黃健的妻子溫某某均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王某將溫某和溫某某登記為公司股東,並承諾分別給予其三人每年100萬元的“利潤分成”。後王某送給黃健現金30萬元,並通過銀行轉款、現金存款等方式轉入溫某及其妻子朱某的銀行賬戶共計855萬元。

  法院認為,黃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黃健收受賄賂118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在與溫某共同犯罪中,黃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黃健歸案後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屬於立功;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且退出了部分贓款300萬元,依法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黃健當庭表示不上訴。

標簽: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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