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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華 “替代國”做法必須終止

2016-12-16 12:36:56|來源:中國經濟時報|編輯:黃蓉

  編者按:2016年12月11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15週年紀念日。目前,中國已經是世界第一大貿易國,第一大吸引外資國,第二大對外投資國。站在15週年的新起點上,中國將以更開放的胸襟,引領全球化新進程,走上國際治理舞臺的中央。

  入世15年的中國將何去何從?針對近期少數WTO成員對華沿用“替代國”做法的行為,又該如何應對?針對以上問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特邀相關專家進行解析,敬請關注。

  今年12月11日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週年的日子,理應獲得該組織框架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近日世貿組織部分成員表態,以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為由,將維持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一方面,中國將依據WTO規則採取“必要措施”,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以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為契機,促進國內改革。

  歐美日維持對華“替代國”做法

  中方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15年來,中國和全球都享受到了中國“入世”帶來的巨大紅利。然而,遺憾的是,作為我國入世當初的未盡事宜之一,即我國當時並未被承認“市場經濟地位”,導致在過去15年裏頻繁遭遇“反傾銷”等非關稅壁壘。

  《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入世15年後,將不能再要求中國企業自證其在生産、銷售某産品時具備市場經濟條件。也就是説,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應于2016年12月11日終止。

  然而,歐盟委員會11月9日向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和標準,變相延續原有做法。這一方法既沒有全面徹底地履行議定書第15條的義務,也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

  美、日則直接將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與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掛鉤,稱目前不應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因此將維持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

  WTO奉行“非歧視性”“公平貿易”和“透明度”三大原則,而針對中國採用的這種“第三國替代”的反傾銷保護手段,僅此一條就已經違反了非歧視性和公平貿易兩個原則。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9日上午在商務部例行記者會上重申,12月11日後,所有WTO成員必須徹底履行議定書第15條義務,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

  他敦促各國應嚴格依照WTO反傾銷協定等規則,公正、合理、透明地對自中國內地進口的産品展開反傾銷調查,不能變相延續“替代國”做法。

  對於美、歐、日不承認中國內地的市場經濟地位,沈丹陽説,少數WTO成員在如期履行議定書第15條義務上表態“含糊其辭”,企圖在對內地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替代國”做法,中國政府強烈不滿並堅決反對。

  他表示,中國政府將依據WTO規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區域經濟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張建平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當下的形勢是歐盟、美國、日本都不願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因此經濟上的冷戰已經來臨。歐盟不僅不願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還認為中國“市場扭曲”,這種定義比非市場經濟定性更加惡劣,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中國與歐盟、美國、日本的鬥爭還要繼續下去。

  “市場經濟地位”和“替代國”不可混為一談

  市場經濟地位為何重要?如何理解市場經濟地位和“替代國”做法的關係?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曾撰文指出,客觀來説,是否會遭受“反傾銷”,與是否具有市場經濟地位本身並無直接關係,然而市場經濟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反傾銷能成立的必要前提是:從反傾銷發起國的角度來説,是其進口商品的價格低於“正常價值”。在進口價格已定的前提下,如何確定“正常價值”是能夠成功立案的關鍵:非市場經濟國家不能使用本國國內同類産品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而只能任由調查發起國選用替代國同類産品價格作為“正常價值”,由此導致不具備“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出口商品事實上更高概率被他國成功“反傾銷”。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院長屠新泉表示,“替代國”做法是一個國際法概念,而市場經濟地位是國內法概念。“替代國”做法的依據是《關貿總協定》中的條款,該條款規定對由政府完全壟斷貿易或制定價格的國家,可以採用特殊的價格比較方法。但該條款並未明確指出此類國家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也未給出明確的判斷標準。這進而給予了WTO成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什麼樣的國家可以採用“替代國”做法,並在美國、歐盟的國內反傾銷法律實踐中産生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概念,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等一些國家隨之效倣。

  屠新泉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議定書第15條並非要求各成員承認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而是規定無論各成員依據其國內法是否承認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都不得再對中國企業採用“替代國”做法。也就是説,如果一成員能夠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國家地位,那麼就國內法和國際法都沒有任何障礙;但如果一成員不承認中國達到其國內法確定的市場經濟國家標準,則從國際法層面上必須取消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替代國”做法。

  “當前,西方輿論中部分人士混淆‘市場經濟國家’與履行議定書第15條義務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片面強調少數成員關於‘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法標準,刻意淡化履行議定書第15條的國際義務。這種觀點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議定書第15條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與各方達成一致的國際條約,具有國際法效力。”沈丹陽表示。

  正面反擊的同時應加快國際化進程

  對於歐美日延續“替代國”做法的行為,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認為,如果今後歐美日繼續以“替代國”標準對中國商品進行“雙反”調查,中國完全可以上訴WTO予以公平裁決。

  此外,中國亦可採取反制措施。白明指出,發達國家在中國進行的不公平貿易也很多,如果對方不友好,必要時中國完全可以予以回擊,不能讓他們毫無成本地大肆進行貿易保護主義。

  除了採取必要措施外,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部分專家認為,應以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為契機,促進國內改革。

  “如果對方的態度一直不能改變,中國應該考慮如何改變自身。這涉及到中國下一步的産業開放發展,如何設置中國的理念和開放的步驟,是中國應對挑戰的一個重要方面。”張建平表示,以金融業為例,現階段,人民幣急劇貶值,資金出逃動機強。中國要想穩定匯率,同時又能讓金融行業健康發展,下一步應該開放市場,提高國際化競爭,逐步加大開放證券市場、股票市場以及債券市場。只有通過競爭,才能解決中國金融機構國際化和競爭力提升的問題,只有通過開放,中國的産業才能發展得更好。開放才是對中國産業最好的保護。

  此外,他認為,當前全球自由貿易仍然依靠WTO規則體系來維護。今後,中國在堅持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同時,也要積極構築面向全球自貿區的網絡,通過自貿區網絡逐步降低關稅水準,加大投資和服務行業的開放。

  

  (原標題:對華 “替代國”做法必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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