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仍有倒賣實名卡現象 落實手機卡實名制為啥那麼難?

2016-12-17 10:02:01|來源:檢察日報|編輯:王瑞芳

  門診問題

  落實“手機卡實名制”為什麼就那麼難?

  門診專家

  中國通信業知名觀察家項立剛

  專家觀點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廣智

  ◇實名制政策執行中,應成立由國家主導的第三方實名制認證機構。這樣的認證機構由國家直接撥款,跟運營商沒有利害關係,避免運營商“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狀,有利於實名制落實。

  ◇“賣家”兜售的實名手機卡,往往通過非法獲取的公民身份證信息註冊取得,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賣家“售賣”實名手機卡的行為,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相關“交易平臺”明知本平臺上存在售賣實名手機卡的行為,卻對此類行為予以放任,甚至提供幫助或者創造便利條件,則可能被認定為“共犯”,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多起惡性電信詐騙案件發生後,人們將目光投向“實名制”。監管部門已發出嚴令,可市場上仍有兜售實名手機卡現象。根治此類亂象,真的沒辦法了嗎?斬斷黑産業鏈,需從哪些方面發力?相關人員或平臺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圍繞上述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中國通信業知名觀察家項立剛和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廣智。

  為什麼“最嚴實名制”仍攔不住倒賣卡現象

  工信部在今年11月7日發文要求“2016年底前實現100%手機實名制”。移動、聯通、電信等三大運營商表示,從12月1日開始,非實名手機號將被雙向停機,屆時既不能呼入也不能呼出,不能接發短信也不能上網。這被稱為“史上最嚴”實名制。

  然而,記者近日調查發現,網上仍有兜售實名手機卡現象。通過搜索加入一個名為“北京手機靚號”的QQ群,記者看到,群裏有賣家公開兜售手機卡,並且註明“可以用來做業務、辦卡、淘寶、微信……”有買家表示想買時,對方提示“可以私聊”。更有賣家通過更新QQ空間裏的圖片,來展示其“銷量不錯”。

  記者遂聯繫一個賣家,對方明確表示,有北京實名電話卡出售,從一張到五十張,價格不等,要得多還能優惠,“130、132、156、150、136、187、188這幾個號段都有貨”。

  記者在QQ群中還發現:有賣家直接販賣個人全套證件,包括手機卡、身份證、支付寶、銀行卡等。最便宜的一套僅需500元,高的近千元。感覺記者有質疑,對方直接發來幾張“實物”照片,稱“做好幾年了,這點實力還是有的”。

  從賣家發來的圖中,可以清晰看到許多成套的個人證件,其中包括身份證和銀行卡,用橡皮筋捆好,密密麻麻地碼放在手提袋中。

  最嚴“實名制”,難道攔不住倒賣手機卡現象?這凸顯出相關規定執行中遇到什麼短板?

  項立剛告訴記者,早期的手機卡基本是實名的,那時運營商採用的是“後付費”模式,即用戶先使用,後補交話費。運營商需專門雇人進行催繳欠款,成本高。所以,後來施行“預付費”模式,不論報亭還是街邊小店都能賣卡,這提升了手機卡銷量,但沒有實名,遂産生一批沒有實名制的用戶,為管理埋下隱患。

  項立剛認為,實名制規定執行中,“人證合一”是關鍵,也是難點。“每個手機號碼背後有一位公民的身份信息,這不難做,現實中曾有人名下挂了數十個甚至上百個號碼,難的是做到每個號碼與其使用者身份信息真實統一。”項立剛説,為杜絕此類現象,相關規定對用戶名下的卡數做了具體限制。

  “一方面,監管部門力量薄弱。另一方面,執行實名制後,銷售網點減少,銷售成本增加,運營商自然缺乏動力。”項立剛認為,應成立由國家主導的第三方實名制認證機構。“任何地方都可以出售手機卡,但開卡時必須前往規定的實名制認證機構,進行實名制登記。這樣的認證機構由國家直接撥款,跟運營商沒有利害關係,避免運營商‘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狀,有利於實名制落實。”

  互聯網已成公共服務體系,實名制是基礎

  記者注意到,多起惡性電信詐騙案件發生後,人們再次將目光投向“實名制”。從政策到寫入法律文件,其執行中曾有不同聲音,現在得到普遍認同。是什麼因素改變了大家的看法?

  項立剛認為,實名制逐步被公眾接受,這源自網絡電信行業的深刻變革。他解釋,以前的互聯網,只是讓信息高速度的、自由的、無障礙的傳輸。但傳統互聯網已是過去時了,現在大家通過手機、電腦等,不僅能傳輸信息,還能網購、打車、理財、查詢等。現代互聯網新增了移動互聯感應、大數據和智慧學習等諸多能力,從最初的信息傳輸平臺,變成公共服務體系。

  “公共服務體系若沒有實名制,就沒有安全可言。”項立剛説,實名制為未來網絡社會發展奠定了基礎。對於每個用戶來説,實名制是公民的一項義務,也是權利。

  他舉例説,如果用戶買了沒有實名信息的手機卡,丟失後運營商可以拒絕為用戶補辦,因為“你憑什麼證明這個號碼是你的?”用戶若無法補辦卡,會對自己的生活帶來很大影響,“你的銀行卡、支付寶驗證都留的是這個號,要是沒有的話,那就有大麻煩了。”

  項立剛建議,出於自我安全保護,用戶應主動查詢和配合運營商進行手機實名登記。運營商也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嚴格執行“人證合一”的實名登記。

  實名信息並非“精準詐騙”的關鍵信息

  在一些電信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可以叫出被害者的姓名。一些人擔憂,實名制會導致自己的信息洩露。對此,項立剛表示,實名制登記的都是最基本的個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等,這些並非“精準詐騙”的重要信源。

  “像徐玉玉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她的教育信息是關鍵,才能詐騙成功。”項立剛説,通信行業早已擁有成熟的追溯系統,內部員工想查某個人的實名信息,不僅需要權限,而且每次查詢都會留下記錄。但在其他一些行業或社會機構,對於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卻未完善相應的追溯機制。“像醫院、車行、房地産公司等,他們收集的個人信息更加全面,即使個人信息遭到洩露,也很難追蹤到洩露者。”

  “到高校找學生,花100元讓對方給你辦張銀行卡或手機卡,有的學生就認為這無所謂,但其不知道,若這張卡被犯罪分子用來取贓款或撥打詐騙電話,學生是有連帶責任的。”項立剛説,這方面要加大宣傳,還要完善懲處機制,“現在對此類現象的懲罰力度明顯不夠。”

  治理個人信息洩露,監管部門雖三令五申,可市場上仍有兜售實名手機卡及其他個人信息現象。如何斬斷這條黑産業鏈?項立剛認為,加大打擊力度,提升犯罪成本。同時,要加大宣傳,形成打擊黑産業鏈的社會合力。

  網上買賣實名手機卡或涉違法犯罪

  針對網絡兜售實名手機卡及個人信息的現象,孫廣智分析,其中的“賣家”“買家”和“交易平臺”,都存在涉嫌違法甚至承擔刑責的可能。

  首先,就“賣家”而言,其所兜售的實名手機卡,往往是通過非法獲取的公民身份證信息註冊取得的。根據我國刑法第253條規定,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所以,“賣家”在實際銷售實名手機卡之前,就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工信部頒布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都明確對實名制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作了規定,對於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名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要依法給予處理。

  另據我國刑法第225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賣家”售賣實名手機卡的行為,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或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次,對於在網上購買實名手機卡的“買家”,如果其使用購買的實名手機卡實施其他犯罪活動(如電信詐騙等),則該實名手機卡應視為實施犯罪的工具,而購買實名手機卡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相關犯罪活動的犯罪預備行為。

  最後,若相關“交易平臺”明知本平臺上存在售賣實名手機卡的行為,卻對此類行為予以放任,甚至提供幫助或者創造便利條件,則在售賣行為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責之時,平臺及其相關經營管理人員將可能被認定為“共犯”,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