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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法院執行不作為或消極執行 檢察院應監督

2016-12-19 16:34:2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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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在線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賈小剛今日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法院執行不作為、消極執行屬於比較典型的一類執行違法情形,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監督。實踐中,人民法院未能執行的原因比較複雜,有的屬於執行不能,有的屬於執行不作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下午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通報檢察機關加強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基本情況和人民法院加強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有關情況。

  發佈會上,有記者問:檢察院都通過哪些途徑來發現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是否違法?對於法院執行不作為的情況,檢察院如何處理?

  對此,賈小剛介紹,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發現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個:一是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二是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三是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主要包括審查其他案件中發現、通過媒體發現等情形。

  賈小剛表示,執行不作為、消極執行屬於比較典型的一類執行違法情形,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監督。實踐中,人民法院未能執行的原因比較複雜,有的屬於執行不能,有的屬於執行不作為。

  賈小剛介紹,為了解法院對於個案的執行情況,維護司法權威,《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了要求人民法院説明執行情況及理由的程式。

  即“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了解相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説明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理由,並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賈小剛表示,結合人民法院的回復情況,人民檢察院會全面審查案件事實,以判斷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的監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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