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刪差評騷擾威脅用戶最高罰50萬
在剛剛過去的雙十一、雙十二,你在“買買買”中過癮了嗎?在享受網購方便快捷的同時,電子商務也存在著假貨、炒信、快遞糾紛等問題。今天上午,電子商務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這部法律能解決網購中的這些問題嗎?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作草案説明時表示,草案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作為制度確定下來。
快遞發生延誤、丟失、損毀 獲賠將有法可依
網購商品離不開快遞服務,快遞遇到延期、丟失、損毀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電子商務法草案對於此類快遞服務問題也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
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服務過程中,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應當依法賠償。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加盟方與被加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刪除差評、騷擾威脅交易對方將遭重罰
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
有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等行為。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購商品品質有問題?可要求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
草案指出,商品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對其提供的商品品質負責,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品質負責。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産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賠償後,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草案還規定,當消費者與商家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個人信息洩露時 電商經營者應及時告知用戶
草案專設一節談個人信息問題。草案明確“個人信息”是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位置信息、銀行卡信息、交易記錄、支付記錄、快遞物流記錄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用戶的信息。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洩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未履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草案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商第三方平臺是電子商務法規範重點
草案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
草案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區分了一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就是淘寶網等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電子商務經營者,則是除第三方平臺以外,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網上賣自家農産品等可免於工商登記
呂祖善在作草案説明時表示,工商登記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但考慮到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展實際,為有利於促進就業,可以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經營者免於登記。
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産品自産自銷的不需要工商登記。
電子支付賬戶須實名 不符安全管理要求造成損失應返還
網購中,電子支付已經成了大家廣泛使用的服務。電子商務法草案中明確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務。
根據草案,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資金、補充差額、賠償應償利息損失的責任。同時,應對賬戶實行實名制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賬戶。
違反規定的,由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分別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原標題:電子商務法要來了!刪差評、騷擾威脅用戶最高罰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