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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法草案:污染物低於標準三成 納稅打75折

2016-12-19 13:22:28|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李邵鵬

  12月1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二審的環保稅法草案,在一審稿基礎上,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保稅。

  今年8月29日,環保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稅負平移”的立法原則,環保稅實際上是從2003年開始徵收的排污費“平移”而來,徵收對象等都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徵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大氣和水污染物稅額以10倍為限

  

  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關於環保稅具體數額,草案一審稿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分別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則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草案一審稿還規定,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省級政府可以在上述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大氣等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

  實際上,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在全國也是各地有別,如北京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8至9倍。

  不過,這個上浮是否應該有一定上限?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企業等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不應授予地方太大的自由裁量權,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建議對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環保稅稅目稅額表中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即大氣污染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1.4元至14元;同時規定,省級政府可以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減排幅度給予稅收減免

  相比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還根據減排幅度,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給予企業稅收減免。

  草案一審稿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

  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而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

  草案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修改為:“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本法名稱未作修改

  雖名為“環境保護稅法”,但該法僅適用於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因此環保稅法被指“帽子大、內容小”。

  今年9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環保稅法草案一審稿時,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即建議修改。

  韓曉武委員指出,環境保護的涵蓋很廣泛,涉及到環保的稅的法律實際上很多,比如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消費稅、燃油稅等,都涉及到環保。從草案的內容看,徵稅的對象主要是排污,可以説是把以前的排污費改成了稅,可現在卻用了“環保稅”這樣一個“大帽子”,是否合適,建議再作進一步研究。

  李安東委員認為,環境保護的調整對像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涵蓋的內容遠遠超出草案中徵收的大氣污染物等4類,所以這個法律名稱有點名不副實,建議進一步研究考慮。

  不過,針對上述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提出,草案是案號“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在適用範圍上與現行排污費的徵收範圍保持一致。今後可根據需要修改法律擴大適用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使用“環保稅法”的名稱,有利於今後為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為相應的稅制改革留出空間。據此,建議本法名稱不作修改。

  (原標題:環保稅法草案擬增一檔減稅:排放濃度值低於標準三成打7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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