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村委會、居委會具有法人資格
央廣網北京12月20日消息(記者侯艷 劉會民)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正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三審稿明確村委會、居委會獲得法人資格,此外還增加特別法人類別。
繼草案二審稿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後,三審稿進一步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指出:“現在村民委員會有一些獨立經費,要承擔法律也要開展民事活動。做法人的含義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但不是每天每時每刻都在從事民事活動。”
草案三審稿還增加了一節“特別法人”。其中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表示,機關法人在設立依據、目的、職能和責任最終承擔上均與其他法人存在較大差別;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管理的財産性質,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承擔的職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經濟組織既具有公益性質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對這些法人單獨設立一種法人類別,有利於其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也有利於保護其成員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分析指出,國家機關,確實和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有特別之處,因為它的成立、解散、運營,和民法的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完全不一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為以前民法通則包括目前很多法律並沒有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所以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不利於保護集體經濟,當它做原告告別人,是不是有主體資格,大家看法不一。另外一方面,是不是可以當被告,原被告以前地位不清楚,就是因為不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不是法人主體。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認為,特別法人的類別可以彌補草案將法人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進行分類的空白。“現在立法把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按照這種分類有些法人納入不進去,認識到這些法人的存在,就是很大的進步。”
草案二審稿規定,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實踐中一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也屬於非法人組織,應當儘量列舉。草案三審稿對此修改為: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