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22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國務院提交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代表們認為,《修正案(草案)》強化了政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責任,值得肯定,但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上仍偏寬。
常委會委員們認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目前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為導向,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明確了企業主體責任,完善了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飲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與水生態保護、區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等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梁勝利:把我們現在面臨的諸多問題,用法律的形式規範了下來,條文比較全面。
委員認為,近年來我國水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水環境品質依然不容樂觀,目前城市黑臭水體普遍存在、地下水污染分佈較廣、江河湖泊排污口違法排污現象屢禁不止、部分地區飲用水水質不達標。究其原因,委員們普遍認為現行法律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仍然偏寬,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一條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但總體來看依然偏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濤:很多條款的處罰力度,我看仍然停留在八年前的力度上,比如説罰款一萬元,這樣的話沒有任何威懾,有的人寧可承受這一萬元的罰款,也要減輕自己排污處理的成本。
水污染的後果可能會持續幾十至上百年,委員們建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應該制定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督促企業建立起維護環境的責任意識。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濤:就像(對待)酒駕一樣,如果發現了一定要罰得企業破産,甚至關停。不僅僅是罰款,甚至可以追究環境犯罪行為(的責任)。
飲用水安全責任需明確
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特別強調了飲用水安全的保障。與會代表認為,《修正案(草案)》對於飲用水安全的內容應該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信息公開。
此次提請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涉及飲用水安全保障的內容包括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風險評估,單一水源城市建設備用水源,強化飲用水供水單位責任,加強飲用水水質監測和安全應急管理等。我國目前部分地區飲用水水質堪憂,《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條專門提出飲用水供水單位要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部分代表認為,還應該進一步明確飲用水水質安全的責任主體。
全國人大代表郭軍:取水口的概念好理解,出水口在哪兒?是自來水廠的出水口還是管網的出水口?大家一直在呼籲從源頭到龍頭的監管,最難管的是管網,出水口不明確,責任就不明確。
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要公開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條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質等安全狀況,並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的規定。部分代表認為這一要求還應該細化,做到及時有效地反映飲用水水質真實狀況。
全國人大代表郭軍:北京市今年才規定按季度公佈,人是要天天喝水的,這一點上海做得很好,每天公佈它的水廠、管網(數據),這才是讓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針對目前很多大中城市管理部門檢測能力有限的問題,代表認為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採取購買第三方檢測服務的方式來解決。
排污許可制有待改進
今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簡稱《排污許可制度》。明確了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此次提請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特別增加了涉及《排污許可制》的內容。在分組審議中,一些代表和委員對該制度的部分規定和提法提出了質疑,認為排污許可制應該重在加強對污水的處理和回收利用上,而不能讓企業形成得到許可證就可放心排污的錯覺。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全國人大代表劉群:我覺得這個寫法都不正確,怎麼能往水裏面排污水呢?本身污水就不能排,這一條本身就應該改,改成只有合格檢驗的水你才能排。
提倡變廢為寶加以利用
部分代表和委員認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有關排污許可制度的內容,應該強化企事業單位對污水、廢水的治理責任,提倡變廢為寶加以利用,儘量避免污染物和廢物直接排入自然水體。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濤:任何一個物質如果不經過處理直接排放,就會形成污染物。許可不許可,它排污對自然界的污染是沒有任何減輕的,所以應該加上不經過處理不能直接排污,我覺得這樣的規定應該寫在法律裏面。其實根據現在技術的進步,應該採用更科學的手段能夠儘量地把物質回收回來加以利用。(央視記者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