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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門:黨政領導幹部協會商會任、兼職不得領取報酬

2016-12-28 15:57:26|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據民政部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民政部等10部門近日印發《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辦法》指出,黨政領導幹部在協會商會中任(兼)職的,必須符合幹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審批,且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辦法》提到,要厘清行政機關與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改變單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構建政府綜合監管和協會商會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進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要健全專業化、協同化、社會化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政府綜合監管體系,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對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

  《辦法》指出,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對按程式提出的全國性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按歸口關係負責審核。地方協會商會的負責人人選按程式提出後,由各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負責審核。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經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選舉。黨政領導幹部在協會商會中任(兼)職的,必須符合幹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審批,且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紀檢監察機關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審計部門對執行規定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辦法》明確,加強資産與財務監管。協會商會應建立完善資産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擔相應主體責任。對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情況,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協會商會重大資産配置、處置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接受內部監事會(監事)監督。

  《辦法》規定,加強服務及業務監管。對獲法律授權或按規定承接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資質認定、認證、評比、達標、表彰等職能的行業協會及其從業人員,嚴禁違規收取費用、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行業協會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職業資格認定、認證等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辦法》指出,加強納稅和收費監管。協會商會不得從事下列違法收費行為:強制入會並以此為目的收取會費(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義或政府委託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産品或刊物;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費用(會費除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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