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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三巡迴法庭庭長就巡迴法庭司解答記者問

2016-12-28 16:26:29|來源:新華網|編輯:韓宇辰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盧俊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第三巡迴法庭庭長江必新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從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請示》到巡迴法庭掛牌辦公只有不到兩個月時間,請問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是如何做到正式掛牌運行的?請您介紹一下第三巡迴法庭的籌建情況?

  答: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請示》和《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方案》,明確在南京設立第三巡迴法庭,第三巡迴法庭的人員選派、硬體改造、後勤保障等組建工作即全面開展。經過近兩個月緊張有序地籌建,第三巡迴法庭于2016年12月26日實現全庭人員整編入駐,並於2016年12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第三巡迴法庭在人員配備、機構設置、運行機制、辦公條件等方面,堅持以高標準、高要求、高水準組建籌備。

  一是根據從優選派的原則高標準配備審判人員。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審議通過《巡迴法庭增設和人員輪換方案》後,即按照“從優選派、嚴格選拔”的原則,從現任院、庭領導及民事、行政審判部門選派業務骨幹到巡迴法庭工作。先後確定了第三巡迴法庭的庭長、副庭長和主審法官人選,並從部分高中級人民法院選借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作為法官助理。除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6年12月25日任命的第三巡迴法庭庭長、副庭長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現任審判長和優秀審判員中選定主審法官9名。包括庭長、副庭長在內的12名主審法官的平均年齡為45歲,平均審判工作經歷10年以上,全部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其中,法學博士6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2人,全國審判業務專家2人。針對華東地區金融、互聯網、生態環境保護等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有意識的選派了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法官。最高法院為每位主審法官配備1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巡迴法庭設立綜合辦公室和訴訟服務中心,配備相關工作人員,審判輔助人員和綜合行政人員也都績效突出,經驗豐富。

  二是按照扁平化的理念設置管理機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設立分黨組,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派出,在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指導下開展工作。黨組成員由庭長、副庭長和專職黨務幹部(廉政監察員)組成,黨組書記由庭長擔任,第一副庭長任黨組副書記,協助庭長負責日常工作。設專職黨務幹部(廉政監察員),協助負責巡迴法庭日常的黨建工作和廉政監督工作。第三巡迴法庭實行扁平化管理,不設固定合議庭和固定審判長,只設立巡迴法庭綜合辦公室和訴訟服務中心兩個行政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司法調研、後勤事務、政工監察工作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訴訟服務、警務保障等工作由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不再另設其他行政和審判機構。

  三是按照便民化、信息化要求配置硬體設施。在江蘇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的辦公地點確定在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明發總部基地。經過施工單位一個多月的緊張改造建設,已按計劃順利完成辦公場所的改建工程,並於日前交付使用。按照高標準、便民化、信息化的要求,第三巡迴法庭已建成了審判法庭、信訪大廳、服務大廳、視頻接訪室、律師接談室、休息室及更衣室等設施,基本具備了辦公辦案、接待信訪、開庭審判等功能條件。

  問:請您介紹一下第三巡迴法庭在轄區設置和地點選擇上有什麼考慮?

  答根據中央批復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管轄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關案件。之所以設置以上管轄範圍,主要是考慮,華東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區域開放合作程度較高,人口密集,是我國經濟最為發達區域,重大跨行政區劃案件和新型、疑難、複雜案件較多。從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人民法院收案情況看,來自第三巡迴法庭轄區的民事、行政案件佔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近1/6,為各巡迴法庭最多。2016年1月至12月中旬,第三巡迴法庭轄區5省市新收案件數佔全國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總數的25.09%,即四分之一強。綜合考慮華東地區各省區市地理位置、區域面積、交通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人口數量及我國傳統地理區域劃分,以及剛才提到的近年來受理案件類型、數量等因素,確定了第三巡迴法庭的管轄區域及設立地點。

  問:請您介紹一下第三巡迴法庭的職能定位?

  答:根據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要求,進一步明確第三巡迴法庭的主要任務就是集中精力審理好案件、化解好糾紛,努力實現四中全會提出的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的改革目標。

  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判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和派出機構,第三巡迴法庭不是一個獨立的法院,第三巡迴法庭的審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級,第三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蓋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嚴格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受理審理案件。第三巡迴法庭要嚴格按照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類是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類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第三類是一些涉及程式性事項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第四類是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迴法庭審理。

  將這些案件放到巡迴法庭審理,有利於減輕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判工作壓力,也有利於減少當事人奔波勞頓之苦,方便當事人訴訟。

  問:請您介紹一下第三巡迴法庭在管理機制上有哪些特色?

  答:第三巡迴法庭將在履行好審判職能作用的同時,不斷改革探索新的體制機制,以改革促審判,建機制提效率,進一步探索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巡迴法庭制度。

  一是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繼續堅持司法體制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新型審判運行機制,以審判中心、以法官為主體,全面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主審法官作為自己承辦案件的審判長,獨立簽發裁判文書。庭長、副庭長直接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不再審核、簽發其他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承辦案件的裁判文書。構建每位主審法官配備1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的“1+1+1”的審判團隊模式,建立健全主審法官與輔助人員的分工協作機制。

  二是建立扁平化科學化管理模式。巡迴法庭不設固定合議庭和固定審判長,實行扁平化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綜合辦公室、訴訟服務中心職責範圍和職能作用,實現綜合行政、司法調研、後勤事務、政工監察工作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立案信訪、警務保障工作由訴訟服務中心負責的職能劃分模式。努力做到機構精簡、人員精幹、辦事高效,讓審判人員集中精力辦案。

  三是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法官履職監督制約,完善防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制度,健全案件品質評估、司法業績考核、錯案分析以及責任倒查等機制,確保辦案品質,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公開、透明的溝通機制,嚴禁私下、單方接觸,樹立和維護巡迴法庭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四是探索合議庭辦案優化機制。第三巡迴法庭主審法官人數雖少,但專業理論背景各具特色,橫跨公法與私法,兼顧行政、民商事與刑事,除傳統法律領域,有的法官還有環境資源、金融、網絡信息等新領域審判經驗,除來自一線審判部門,有的法官還具有法院執行工作經驗。第三巡迴法庭將努力探索新的合議庭辦案優化機制,充分發揮好主審法官的專業背景優勢,在合議庭辦案過程中,優勢互借、專業互補。

  問:請您介紹一下第三巡迴法庭未來將著重在哪些方面開展工作?如何發揮職能作用,推進司法改革任務?

  答:第三巡迴法庭將迎難而上、勇於擔當,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入推進司法改革任務,努力建設成為展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果的重要窗口,成為最高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密切聯繫群眾的橋梁紐帶。

  一是努力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平臺。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齊心協力、攻堅克難,堅決完成好中央關於設立巡迴法庭的重大改革任務。要堅定理想信念、堅守法治信仰,切實把握設立巡迴法庭對法治建設和人民法院工作帶來的重大歷史機遇,紮實做好各項工作,努力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二是努力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堅固防線。第三巡迴法庭轄區內案件數量大,新類型、疑難案件多,面對如此繁重的審判任務,第三巡迴法庭將堅決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緊緊依靠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強對轄區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集中精力審理好案件、化解好糾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努力實現四中全會提出的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的改革目標。

  三是努力成為司法改革的前沿陣地。第三巡迴法庭將大膽探索、勇於創新,充分把握巡迴法庭工作特點,進一步突出審判中心地位,突出法官主體地位,不斷適應新變化,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繼續在巡迴法庭受案範圍等方面積極探索,著力在創新機制、完善制度上下功夫,破解體制性、機制性障礙。為最高法院自身改革和全國法院司法體制改革提供更多樣板,為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符合司法規律的人民法院管理運行機制積累更多經驗。

  四是努力成為培養鍛鍊隊伍的重要基地。第三巡迴法庭將按照最高法院黨組和周強院長要求,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院,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把嚴的標準落實到巡迴法庭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各個方面。繼續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堅持“三會一課”黨建制度,通過建章立制,加強制度約束,強化監督措施,充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終身負責制。我們將著重加強文化建設,秉承人文關懷理念,汲取傳統文化養分,崇法致公、厚德敦睦、尚文博學、創新致遠,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廉潔奉公、能調善審的新型司法人才隊伍,形成獨具三巡文化品格的法庭氣質和修養。

  問: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人們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是法律的統一實施問題。現在最高法院將大量案件交由巡迴法庭審理,這個問題是否會更為突出,有沒有什麼好的措施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答:如何保證法律的統一實施,的確是長期以來困擾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無論再完備、設計再精良,在客觀上都不可能完全解決這個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巡迴法庭全國佈局的背景下,對於如何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進一步做好統一裁判標準工作,的確是我們應該更加重視的課題。我初步考慮,主要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一是由最高法院本部適時出臺司法解釋文件,統一全國範圍各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各個巡迴法庭的裁判標準;二是通過最高法院本部發佈典型案例和指導案例,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在重點難點問題上形成共識;三是法官在審理案件前,要認真查閱類似案件的裁判先例,尤其是要以最高法院近年來的類案先例作為參照,如要作出不同結論的判決,則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四是完善主審法官聯席會議制度,針對案件審判中遇到的裁判標準統一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及時充分研究討論,達成共識、消除分歧;五是加強各巡迴法庭間和法官間的業務交流和學習,如按照民事、行政等不同審判業務領域召開季度研討會等,法官們平時也要注意研究學習最高法院及全國各級法院的優秀裁判案例;六是充分發揮最高法院信息化平臺及中國裁判文書網等信息化大數據手段的作用,最高法院近期正在研究建設一個新的信息化平臺,未來所有巡迴法庭審理的案件都要在這個平臺上公佈;七是有效實行司法責任終身負責制,倒逼法官們依法、公正、公平的審理每一起案件。

  問:關於巡迴法庭的受案範圍,有些當事人可能法律知識不多,不清楚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條件,或者就是想到最高法院來申訴信訪,但是來到巡迴法庭也無法受理,白跑冤枉路,您能不能具體談一談哪些案件巡迴法庭是不受理的,當事人該怎麼辦?

  答:從第一、第二巡迴法庭運行的情況看,有些當事人或其他群眾因不了解巡迴法庭的受案範圍,所訴所訪事項不屬於最高法院巡迴法庭法定受案範圍,有的已明顯超過法定期限,有的按照法律程式規定已經終結,有的是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的信訪事項。因這些案件或事項來訪,不但不能使自己的問題得到解決,反而會耗費來訪人的人力物力精力。在此,我們提醒廣大當事人和來訪群眾,到第三巡迴法庭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或申訴,一定要事先弄清楚是否屬於第三巡迴法庭的受案範圍,是否依法有據、有理,而絕不要抱著僥倖或碰碰運氣的心理,從而增加自身的訴累。

  當然,對於依法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或事項,或者不屬於第三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我們會告知來訪人依照法定途徑解決。首先,要向當事人和人民群眾説明的是,第三巡迴法庭的轄區包括江蘇、浙江、上海、福建和江西五省市,其他地區的案件第三巡迴法庭依法不能受理。但是,這也不意味著只要是這五省市的案件,我們就都得受理。下面,我詳細介紹一下第三巡迴法庭依法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第一類是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識産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且在法定期限內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二類是仍在正常審理審查程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審理、審查程式中的案件,應向正在審理或審查的人民法院反映問題;第一審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依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類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

  第四類是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駁回再審申請或申訴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五類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類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終結、備案終結或巡迴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決定並已向當事人送達涉訴案件終結告知書的案件。

  廣大當事人和來訪群眾在到巡迴法庭辦理相關訴訟業務前,可以事先撥打最高人民法院010-12368熱線電話,了解一下案件是否屬於巡迴法庭的受案範圍,以免因案件無法受理造成不必要的交通費用損失和麻煩。

  (原標題:最高法第三巡迴法庭庭長就巡迴法庭司解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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