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集中公佈四起行政壟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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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北京12月29日訊 記者萬靜 今天,國家發展改革委集中公佈了上海市交通委、深圳市教育局、北京市住建委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部分省區市在“新居配”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案件及處理結果。
排除“新居配”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
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多起舉報,反映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指定供電企業,統一建設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並統一收費(下稱“統一收費、統一建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了調查,分別聽取了有關部門、供電企業、房地産企業和住宅業主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督促相關地方對照《反壟斷法》,清理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全國共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出臺了“統一收費、統一建設”政策,各地高度重視,及時清理糾正。截至目前,已有10個省份完成清理調整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重慶等地停止執行相關文件。2016年6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明確,停止執行《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11月7日,貴州省發展改革委明確,暫停執行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收費標準。2013年9月1日,山西省物價局明確表示,《關於新建住宅小區供電設施工程費(試行)的批復》試行一年期滿,停止實施。
二、遼寧吉林修改相關文件。2016年1月12日,遼寧省物價局發佈《關於完善新建住宅供電工程建設收費的通知》,刪除了“統一收費、統一建設”的內容。2016年8月15日,吉林省物價局發佈《關於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區收取電力配套設施工程費的通知》,刪除統一建設規定。
三、河北等省廢止相關文件。2016年1月15日,河北省物價局和住建廳廢止原《河北省設區市市區新建住宅小區電力設施建設費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6月7日,黑龍江物價監督管理局廢止原《黑龍江省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工程收費管理辦法》。2016年6月28日,甘肅省發展改革委廢止原《關於新建居民住宅供配電工程建設暫行收費標準的通知》。
四、江西天津放開收費標準。2016年11月16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決定自12月1日起,放開新建住宅供配電設施建設收費標準,由項目建設單位與供配電設施施工企業協商確定。2016年12月16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新建住宅電力工程建設費實行市場調節,房地産開發企業可自主選擇電力設施建設企業,費用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繼續督促尚未調整相關政策的省份加快工作進度,同時要求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地、市、縣相關政府部門儘快清理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做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北京市住建委糾正混凝土行業管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舉報,會同北京市發改委對北京市城鄉和住房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業管理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調查,查明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業管理中,希望通過價格預警手段保障混凝土品質,但出臺的品質控制價政策,超出了預警實際需要,同時組織行業協會出臺自律準則,要求混凝土企業嚴格執行品質控制價,事實上組織經營者達成了價格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規定。北京市住建委存在以下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一、引導經營者達成以執行品質控制價為主要內容的自律準則。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發佈《關於發佈預拌混凝土品質控制價的通知》(京建法〔2014〕24號),決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向社會公佈各主要標號混凝土品質控制價標準。品質控制價先由北京市混凝土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測定(實際根據協會全體會員自行報送的混凝土成本價簡單算數平均後測定),後報北京市市住建委評估後確定。2016年6月份,協會兩次召開會議,在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會長範圍內商定限定混凝土銷售價格、穩定混凝土市場的具體措施,討論形成了《關於執行“品質控制價”的決定》和《北京市混凝土行業誠實守信自律準則》,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簽訂的預拌混凝土合同價格不得低於北京市住建委和協會網站2016年5月5日發佈的品質控制價。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在2016年7月15日以前完成變更”,“嚴格執行京建法[2014]24號文件規定,不得低於“品質控制價”的價格供應預拌混凝土。”同時,對未執行品質控制價的混凝土企業,制定了開除會籍、提請建設主管部門重點檢查、剔除保障房推薦名單等處罰措施。2016年6月29日,協會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要求全體會員現場簽訂《自律準則》,併發布《致全體建築施工企業的一封公開信》,強調供應預拌混凝土的價格不得低於“品質控制價”。北京市住建委參加上述會議並強調將加強監管,要求各單位自覺遵守自律準則。
二、監督協調和保障自律準則落實。2016年7月1日起,協會組織部分會員單位成立自律準則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會員單位報告價格調整進展,鼓勵企業相互舉報監督,由領導小組集體督查落實情況,並對部分未執行品質控制價的企業進行約談和施壓。7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組織召開由混凝土企業代表、施工方代表和建設方代表參加的工作座談會,通報統一執行品質控制價的情況,引導企業達成共識,界定全行業平均成本。
保障混凝土品質是極其重要的,北京市住建委作為主管工程建設的行政機關,通過價格信號來預警混凝土品質具有合理性。但其出臺品質控制價政策,組織行業內經營者達成以執行品質控制價為主要內容的自律準則,並監督協調保障準則實施,已經超出了預警需要和合理限度,干預了經營者自主定價權,限制了混凝土市場競爭,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屬於第三十二條所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的行為,以及第三十七條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行為。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查後,北京市住建委認識到,出臺品質控制價政策,引導企業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與《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不符,表示將積極進行整改,對已經發佈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進行清查,對涉嫌壟斷的政策措施堅決進行糾正。2016年10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6〕14號),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文中明確廢止京建法〔2014〕24號文,並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預拌混凝土。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北京市發改委督促北京市住建委落實整改措施,將相關政策恢復到價格預警本意。
上海市交通委承諾糾正黃浦江遊覽行業管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舉報,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上海市發改委,對上海市交通委在黃浦江遊覽行業管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2009年以來,黃浦江遊覽行業有關遊船企業達成並實施了固定或者變更服務價格的協議,上海市交通委(原上海市交港局)作為黃浦江遊覽行業主管部門,在遊船企業達成並實施上述價格壟斷協議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組織、指導、協調和保障作用,具體行為包括:
一、引導遊船企業參加以統一價格為重要內容的公共平臺。2009年12月,上海市交通委在行業發展規劃中提出支持經營者統一票價的管理措施,下發文件提出“鼓勵客位共用”,表示將“支持遊船經營人開展統一票價、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的經營合作”。隨後,引導經營者組建以統一票價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平臺。平臺組建之初,上海市交通委即指導協會和企業出臺《公共航班船舶換船替換辦法》、《公共平臺運力管控辦法》等嚴格限制進出公共平臺的文件,並明確提出堅定不移推進公共平臺建設,要求各企業自覺遵守行業規則,規範經營行為,並通過責令停航等措施,強制要求所有遊船企業加入公共平臺,執行統一票價。
二、組織指導經營者達成具體的價格壟斷協議。公共平臺組建過程中及建成後,上海市交通委通過召開會議、價格備案等形式,組織、指導遊船企業統一價格。一是直接組織企業開會討論票價。2011年7月,召開黃浦江遊覽企業動員大會,組織各遊船企業在穩定票價等問題上達成了共識。召開會議組織各遊船企業共同簽署《上海市黃浦江遊覽企業自律公約補充條款》,重申各遊船企業票價不得低於自律公約約定的最低價格,如有違反按照自律公約處罰條款執行。2013年3月,召開會議組織企業就《黃浦江遊覽特色航班經營企業自律公約》的具體條款進行討論。2014年10月,組織召開聯繫調度會議,並一致決定將“學生團”業務的現付價格定為35元/人。二是參加行業協會牽頭組織的會議,對企業遵守自律公約提出具體要求。2011年10月,上海市旅遊協會水上分會(以下簡稱水上分會)組織召開黃浦江港航企業例會,會上達成共識,團隊票價52-53元。2014年12月,水上分會組織會議,會上一致決定將經典遊散客票價由100元/人上漲至120元/人,並以此為基礎上調相應的團隊、網購票價。上海市交通委參加了上述會議並提出相關要求。三是通過遊船服務價格備案制度,指導行業協會協調價格。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遊船經營人應當合理確定遊船票價,並報許可機關備案。調查發現,上海市交通委的價格備案制度實際發揮了審核審批作用,且接受行業協會代表企業提出的調價備案申請,實際上默許了行業協會協調價格。如2014年12月、2015年3月,水上分會兩次向上海市交通委提出,擬將經典遊票價從100元/人提高到120元/人。隨後市交通委同意了該調價方案。經查,水上分會申報備案的價格均經會員單位協商同意。
三、監督保障價格壟斷協議執行。自律公約簽署後,上海市交通委通過定期召開會議的形式,通報協議實施情況,要求經營者嚴格執行,並通過行政執法手段,監督遊船企業對自律公約的執行情況,督促違規企業進行整改,或交由行業協會處理。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查後,上海市交通委承認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相關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具體行政行為欠妥,表示將積極整改,並提出將採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規範遊船票價管理,明確各類型船票價格由遊船企業自主決定,不再要求協會協調價格,不再接受行業協會票價調整申請,避免同一類型遊船産品實行統一價格。二是規範公共平臺管理,明確公共平臺代理功能僅限于根據企業自主制定的船票價格進行售票。遊船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參加平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督促上海市交通委落實整改措施。
深圳市教育局承諾糾正中小學學生裝管理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廣東省發改委,對深圳市教育局在中小學學生裝管理工作中,濫用行政權力,統一價格,排除、限制競爭問題進行了調查。經查,在2011年、2014年學生裝招標以及確定價格過程中,深圳市教育局存在以下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行為。
一、引導經營者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一是2011年招標前通過公佈成本價引導企業統一報價。《反壟斷法》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供應深圳中小學學生裝的生産企業彼此具有競爭關係,在招投標活動中,應按照各自成本,並綜合考量其他因素基礎上自主確定投標價格。但在2011年招標中,深圳市教育局在招標公告中公佈此前測算的成本價格(比未招標前售價平均高出13.73%),並要求投標企業按照保本微利、不得低於成本價格的原則報價。這種人為預先設定成本價的最低限價,干擾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競爭,引導企業達成了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二是2014年招標限定最高價格且以2011年中標執行價格為基礎報價。在2014年招標中,深圳市教育局採用了折扣率報價方法,要求投標企業報價不高於2011年最終確定的執行價格,投標人應對所有産品按同一折扣率計算報價。此做法限定了投標報價的上限,且以通過價格壟斷協議達成的2011年執行價格為依據,干預了經營者自主定價權。最終在中標21家企業中,各家折扣率在0.92至0.99之間,最終銷售價格為原執行價和折扣率的乘積。
二、對投標人資格和評審條款設置歧視性條件。《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深圳市教育局在投標人資格要求和評審標準方面,設定了明顯有利於本地企業的不合理條件,使得外地企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如2011年招標中要求“投標人必須為深圳註冊的企業,或在深圳有經工商註冊的分支經營機構的企業”,而按照相關規定,註冊分支機構,必須具備消防、環保等相關證照,受投標有限時效所制,此條規定會將很多來不及辦理相關證照的潛在外地投標企業排斥在投標範圍之外。2011年招標評分規則中將企業在深圳納稅額、本地學生裝服務經驗與分值掛鉤,保護本地企業意圖明顯。其中,2011年規定,“在深圳納稅年平均50萬元以上,100分,每年減少5萬元,扣減10分”,“有深圳學生裝服務經驗的,100分,有廣東省(深圳除外)市級或區級以上經驗的,50分,有其他省份市級或區級以上經驗的,20分”。2014年規定將近三年深圳納稅總金額作為評分標準等。
深圳市教育局的上述做法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佈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等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針對上述問題,深圳市教育局承諾,“虛心接受發改等主管部門意見,嚴格按照《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學生裝價格管理相關工作,在以後類似招標中不在招標前公佈任何指導價格,將修訂學生裝管理辦法,考慮完全由市場自行定價”,“嚴格按照《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發改部門的要求,在2014年招標文件基礎上,依法依規提出招標需求內容,配合政府採購部門制定規範合格的招標文件”,同時承諾要“深入學習研究《反壟斷法》,在2014年招標主動整改的基礎上,以後工作中嚴格按照《反壟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繼續主動改進,確保更加依法依規開展學生裝管理工作。”國家發改委將會同廣東省發改委督促深圳市教育局落實相關承諾,維護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