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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農民收購玉米以非法經營罪判刑 最高法指定再審

2016-12-30 14:57:24|來源:法制網|編輯:杜軍帥

  法制網北京12月30日訊 記者劉子陽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刑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原審法院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判決生效後,一度引發輿論爭議。有觀點認為,小麥、玉米等糧食是涉及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資源,國家在收購、買賣等環節均有嚴格的專營制度,該農民收購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規。也有觀點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該農民收購糧食無非是追求“差價”,只要不違反契約,就應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刑法第225條第(四)項是在前三項規定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情形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近些年,我國糧食連續多年增産增收,全國不少地方,尤其是農業相對發達的省份,存在著大量的糧食經紀人無證從事糧食收購現象,雖然這種行為具有一定行政違法性,但客觀上促進了國家對糧食的收購,減輕了糧農賣糧負累,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活力,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不大。

  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原標題:內蒙農民收購玉米以非法經營罪判刑 最高法指定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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