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委工作條例20年來首次修訂 明確常委人數
原標題:地方黨委工作條例20年來首次修訂 明確常委人數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12月14日召開會議,分析研究2016年經濟工作,研究部署城市工作,審議通過修訂版《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健全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完善地方黨委運行機制,是新形勢下做好地方黨委工作的基本遵循。這是20年來,《條例》首次“大修”。
1月4日,元旦剛過,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新華社全文播發。新版《條例》為何如此修訂,釋放出什麼信號?專家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進行了解讀。
20年來《條例》首次修訂
夯實執政治國和自身建設的制度基礎
“郡縣治,天下安。”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是我們黨執政治國的重要制度,地方黨委強不強、領導作用發揮好不好,事關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的提高,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
1996年4月中央曾印發《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對加強和改善地方黨委領導發揮了重要作用,時至今日已經適用了20年。此次,經過修訂,新版《條例》由原條例的7章40條調整為7章33條,新增了“組織和成員”一章,將原條例第5章“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一條”壓縮為1條,併入“職責”一章。
記者發現,新版《條例》在突出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健全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規範地方黨委組織架構和成員配備、強化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完善地方黨委運行機制等五方面,均有新提法和修改。比如,原條例對全會決策監督事項與常委會職責規定不夠明確,新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並突出強化了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特別明確必須通過召開全會討論和決定的9項重大事項,而原條例只提到了5項。
“黨委本身具有極端重要性,地方黨委在地方工作中起到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作用。”中央黨校中共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向記者表示,“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強調製度治黨、依規治黨,黨章是原則性的,很多內容還需要建章立制、具體細化。此次地方黨委工作條例修訂也是落實《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夯實我們黨執政和自身建設的制度基礎的題中之義。”
“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證明,什麼時候重視黨委建設、發揮黨委作用,黨的事業就順利發展;什麼時候忽視黨委建設、弱化黨委作用,黨的事業就會遇到困難甚至挫折。”謝春濤説。
兩位專家一致表示,隨著黨和國家事業不斷發展,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如,對地方黨委的組織構成和成員配備未作明確規定,對議事決策規定不夠完善等。省市縣3級地方黨委作為本地區的領導核心,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黨的奮鬥目標實現上居於關鍵位置、負有重大責任。在新的歷史方位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的修訂勢在必行。
亮點1:
強化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機制
突出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
此次《條例》修訂突出了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規定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記者發現,新版《條例》明確規定,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職責主要是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分管領導從嚴治黨責任。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一次抓黨建工作情況。
新版《條例》在健全地方黨委發揮核心領導作用的制度基礎、完善地方黨委運行機制等方面也作出了相關制度設計。例如強調了地方黨委的重要性和職責,即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對本地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對本地區黨建全面負責,即兩個“全面”;明確了地方黨委實施領導的邊界,厘清了黨委和政府的關係,規定地方黨委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等。
針對實踐中全會決策監督與常委會職責界限不夠明確,常委會容易代替全會作出決定,從而造成全會作用弱化的問題,新版《條例》突出強化了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對全會和常委會決策事項作了細化,提法更加明確。
中央黨校政法部肖立輝教授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新條例體現了三個強化:一是強化了地方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二是強化了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機制;三是強化了全會的整體功能,更加重視發揮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新條例的運行,可以使得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委員三者權權力邊界更清晰、權力運行更規範,有利於黨內政治生活良性化、有利於黨內政治生態的凈化。
“不奮發,則心日頹靡;不檢束,則心日恣肆。”十八大以來,地市委書記落馬40余位,縣委書記100余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認為,地方黨委工作條例的修訂,制度機制的完善,對地方黨委一把手內設“高壓線”、外念“緊箍咒”,既能夠使他們發揮積極正面作用,又能夠制衡他們手中過分膨脹的權力,避免一言堂、亂作為。
亮點2:
對常委會委員名額作了具體規定
創設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辭職和自動終止制度
《條例》新增“組織和成員”一章,規範了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明確了配備要求和配備結構。規定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應當具有代表性,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方面要求。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辭職和自動終止制度的創設。新版《條例》規定,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因當辭去或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
常委會是黨的地方委員會的核心決策層,常委會委員是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關鍵少數”。新版《條例》對地方黨委常委會委員配備也作出了統一規定,明確了常委會委員配備的原則,規定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準的原則決定。同時,對常委會委員名額也作了具體規定,即省級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新版《條例》還明確了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要求和結構做出了詳細規定。《條例》規定,委員、候補委員應該具有代表性,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方面的要求。除了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之外,一般還應當包括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工會、團委、婦聯主要負責人,以及一定比例的基層黨員。
在強世功教授看來,新版《條例》規範了地方黨委組織架構和成員配備,更加重視構成的代表性和功能發揮。“過去黨委人員組成可能黨政幹部較為集中,此次《條例》規定,除了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之外,一般還應當包括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等,那麼來自各方面、各界別、各階層的意見都能夠有所反映,能夠有效提升黨委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程度。”
亮點3:
明確副書記職數與職權範圍
進一步健全地方黨委領導集體職責分工
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以前,地方黨委一般配備3至4名副書記,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以來,地方各級黨委按照中央關於領導班子配備改革要求,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度,大幅減少副書記的職數,大部分地區實行了“一正兩副”模式,即一名黨委書記,兩名黨委副書記,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職,另一人為專職副書記。但實踐中,也有個別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3-4名副書記。
記者發現,新版《條例》對地方黨委副書記的職數作出明確,規定設副書記2名,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職,另一人為專職副書記。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針對不擔任政府職務的專職副書記的職責,以往缺乏明確的成文規定,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統一。記者發現,為了進一步厘清專職副書記的職責定位,健全地方黨委領導集體職責分工,新版《條例》首次在“職責”一章中對專職副書記的崗位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即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專職副書記以前因為職責不明,處境尬尷,被民間戲稱為“在重要的會議作不重要的主持,在不重要的會議作重要的講話”。強世功教授認為,加強黨的領導,同時意味著黨承擔的責任更為重大。對專職副書記職責做出明確的規定,對黨委科學分工,有助於提高黨委運行效率,這可謂也是一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