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25人被立案偵查
原標題:檢察機關嚴肅查辦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25名職務犯罪嫌疑人
新華社北京2月5日電(記者陳菲)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檢察機關在介入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中,依法對25名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並全部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最高檢迅速成立由最高檢和天津市檢察機關有關人員組成的檢察調查專案組,與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密切配合,不斷強化工作措施,依法對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深入開展調查。
據了解,2015年8月,檢察機關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11名涉嫌瀆職犯罪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後,繼續深入查辦事故背後所涉職務犯罪,又于2015年9月和11月先後對14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這14人包括: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麼鐵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副處長董建韡、楊寶清,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規劃處副處長高永吉,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項目建設處處長李雲,天津新港海關關長劉俊倩,天津港公安局局長顧育農,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長劉偉,天津新港海關副關長孫革志,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副處長柴政,天津海關通關監管處副處長潘軍,天津市安監局監督管理三處處長肖映紅,天津市濱海新區安監局第一分局局長兼濱海新區安監局駐天津港安監站站長鄧衛東,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處處長隋旭東等。
檢察機關已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的25名犯罪嫌疑人中,從職務級別看,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從涉嫌罪名看,涉嫌玩忽職守罪19人,濫用職權罪6人,其中12人同時涉嫌受賄犯罪;從所在單位看,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7人,天津港(集團)5人,天津市安監部門4人,天津海關部門5人,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2人,交通運輸部1人,天津市海事局1人。
據“8·12”檢察調查專案組負責人介紹,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暴露出企業違法違規經營和政府監管失職瀆職等問題十分突出。政府及職能主管部門在瑞海公司經營危化品項目呈報審查、規劃審批、經營許可、日常管理、監督糾正等環節存在嚴重的失職瀆職問題,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其中,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違規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縱容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天津港(集團)屬地管轄職責履行不力,對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不作為;海關部門違規批准設立監管區並日常監管不力,放縱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安監部門綜合監管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瑞海公司安全生産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違法審批驗收瑞海公司建設工程,為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創造條件;海事部門違法違規審批,為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提供便利;交通運輸部水運司副巡視員王金文和安全評價機構及有關部門濫用職權,幫助瑞海公司違規通過改造工程安全評價等。
這位負責人介紹,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安全生産秩序刑事犯罪的同時,注重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以及瀆職犯罪背後的權錢交易問題。下一步檢察機關將依法對已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針對事故背後暴露出的瀆職和賄賂犯罪問題,檢察機關將結合查辦案件情況,深入進行犯罪剖析,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推動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高安全生産風險防範意識和監管水準,促進安全生産形勢的根本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