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縣法院拍賣BB彈玩具槍 法官:只鑒定了價格
近日,有網友發現,河南信陽市新縣法院在網上拍賣了一批可以發射“BB彈”的玩具槍。
澎湃新聞在某司法拍賣網站上看到,新縣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兩次拍賣了25支玩具槍,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對此,新縣法院一法官回應稱,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膠玩具槍,只是進行了價格鑒定,未鑒定“槍口比動能”。
法院網拍可發射“BB彈”的玩具槍
新縣法院發佈的競買公告。
某司法拍賣網站顯示,新縣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兩次拍賣了25支玩具槍,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新縣法院發佈的競買公告顯示,這些玩具槍除了“CYMA-P.661B模型槍”的起拍價為30元一支,其餘的玩具槍起拍價均為15元一支。目前,上述兩場拍賣均已結束,成交價最高的為一支“穿越火線M2015-3模型槍”,該標的物起拍價位15元,最終以205元成交。
拍賣公告發佈的標的物照片顯示,部分模型槍外包裝上標有“適合年齡18歲以上”、“使用6mmBB彈”、“請勿對準人或動物射擊”等字樣。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支包裝已打開的“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盒子內,還配有一包黃色“BB彈”。
新縣法院網站上拍賣的玩具槍。
新縣法院網拍的部分玩具槍外包裝上標有“適合年齡18歲以上”“使用6mmBB彈”“請勿對準人或動物射擊”等字樣。
2017年1月3日,新縣法院一位法官告訴澎湃新聞:“這些都是塑膠玩具槍,給小孩玩的那種,假子彈,以前也賣過幾把,沒有出現什麼問題。”
針對澎湃新聞提出的法院是否對這些玩具槍的“槍口比動能”是否進行過鑒定,該法官回應稱:“沒有考慮那麼多,光是拿到價格鑒定中心進行了價格鑒定。”
“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後、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由公安部發佈、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
在一支包裝已打開的“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盒子內,還配有一包黃色“BB彈”。
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其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多人因買賣、持有“BB彈槍支”獲刑
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買賣、持有可發射BB彈的玩具槍獲刑。
據東方網報道,2010年11月,唐某上軍事論壇時認識了一名網友,此人是倣真槍賣家。唐某先後購買了3支槍用於收藏,其中包括M1911和格洛克倣真手槍,還有一把M4倣真步槍。陶某、張某和葛某得知後在網上選定型號,委託唐某統一訂購、收貨,先後購買7支倣真手槍和步槍。
2011年12月5日,警方將唐某等4人抓獲,並繳獲各類槍支共10支。從查獲情況看,唐某等4人購買的倣真槍使用的都是6mm的BB彈。
東方網報道稱,所謂BB彈,是玩具槍常用的子彈,一般用塑膠製成,雖非致命槍彈,但發射距離過近也可能使人致殘。經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唐某等人持有的倣真槍完全符合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設計原理,均可以擊發並具有致傷力。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等4人購買的倣真槍雖與真槍存在區別,但仍具備上述特徵,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唐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支,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唐某犯兩罪,應予數罪並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分別判處陶某、張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近年來,1.8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支標準是否過低引發了很大爭議。而在2008年實施新標準之前,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槍支的鑒定標準要高得多。
發表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一篇題為《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的論文指出,2007年以來,槍支鑒定臨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這一變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分歧根源。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縣法院已將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網拍信息刪除。
(原標題:河南新縣法院拍賣BB彈玩具槍,法官:能射擊,只鑒定了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