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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五起環保領域指導性案例

2017-01-04 10:47:06|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檢4日發佈環境保護領域第八批指導性案例,包括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訴許建惠、許玉仙民事公益訴訟案等五起。

  最高檢4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主題是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稱,最高檢本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共有五個,分別是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訴許建惠、許玉仙民事公益訴訟案、吉林省白山市檢察院訴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以及江源區中醫院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檢察院訴鄖陽區林業局行政公益訴訟案、福建省清流縣檢察院訴清流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貴州省錦屏縣檢察院訴錦屏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訴許建惠、許玉仙民事公益訴訟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後,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該起案件中,儘管被告許建惠、許玉仙因污染環境已經受到刑事處罰,但是環境污染的侵害後果並未消除。因為江蘇省常州市沒有符合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社會組織,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求二被告清除環境污染危險,恢復土壤原狀,賠償環境修復費用。

  因為該案件涉及大量環境領域專業性問題,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庭審時申請了常州市環境應急專家庫中甄選的環境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就本案涉及的環境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同時由於本案環境污染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環境污染修復費用。常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已生效)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判決將賠償的150萬元支付至常州市環境公益基金專用賬戶。該案準確地區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引入了專家輔助人,以及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環境污染修復費用的做法,為類案處理提供了參考。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訴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及江源區中醫院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是公益訴訟試點後全國首例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中白山市江源區中醫院從2012年起,在污水處理系統未建設、環保驗收未合格的情況下,未將醫療污水有效處理,即排入院內滲井及院外滲坑,污染了周邊地下水及土壤。在江源區中醫院未提供環評合格報告的情況下,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卻對區中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結果評定為合格。

  江源區人民檢察院向區衛計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江源區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江源區衛計局雖然向區中醫院發出整改通知,但一直未能有效制止江源區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導致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因吉林省內沒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公益組織,為督促江源區衛計局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一併解決江源區中醫院非法排放醫療污水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問題,白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求判令江源區中醫院立即停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確認江源區衛計局校驗監管行為違法,並要求江源區衛計局立即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責令區中醫院有效整改。

  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實際上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和訴訟程式提供了參考。

  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檢察院訴鄖陽區林業局行政公益訴訟案中,金興國等三人為開採建築石料,違法將國家和省級生態公益林地砍伐。鄖陽區林業局對金興國等三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所毀林地原狀,並分別處以罰款。金興國等三人未全額繳納罰款,也未將被毀公益林地恢復原狀。鄖陽區人民檢察院向區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後續監督管理職責。但區林業局對檢察建議未予採納,也未書面回復。

  鄖陽區人民檢察院遂向鄖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求法院確認區林業局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並判令其依法繼續履行職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鄖陽區林業局督促,金興國等三人補栽了苗木,除金興國申請緩繳部分加處罰款並獲得批准外,其餘罰款均已繳納。鄖陽區林業局還提交了一套對被毀林地擬定的管護方案。

  鄖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已生效),確認區林業局在對金興國等三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未依法履行後續監督管理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區林業局繼續履行收繳剩餘加處罰款和履行被毀林地生態修復工作的監督管理法定職責。該案準確把握了公益林地的“公益”屬性,為界定何為“公益”和判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職提供了參考。

  福建省清流縣檢察院訴清流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中,福建省三明市清流縣環保局會同縣公安局現場制止劉文勝非法焚燒電子垃圾,當場查扣危險廢物電子垃圾28噸並存放在附近的養豬場,後來將電子垃圾轉移至不具有貯存危險廢物條件的東瑩公司和九利公司倉庫存放。清流縣人民檢察院向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扣押的電子垃圾和焚燒現場殘留物進行無害化處置,但未見成效。

  清流縣人民檢察院遂向清流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求法院確認清流縣環保局怠于履行職責行為違法並判令其依法履行職責。後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該案由明溪縣人民法院管轄。在訴訟期間,清流縣環保局對劉文勝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並依法處置了危險廢物。清流縣人民檢察院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被告清流縣環保局先前的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違法。明溪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已生效),確認了被告清流縣環保局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違法。該案中,清流縣檢察院跟蹤落實檢察建議效果,在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後,變更為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訴前程式、適時變更訴訟請求提供了參考。

  貴州省錦屏縣檢察院訴錦屏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中,貴州省錦屏縣鴻發、雄軍等七家石材加工企業未按環保要求修建環保設施,將生産中的污水直接排放清水江,造成清水江懸浮物和油污污染的後果。錦屏縣環保局責令鴻發、雄軍等七家企業立即停産整改,未予見效。錦屏縣人民檢察院先後兩次發出檢察建議,督促縣環保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錦屏縣環保局均逾期未予答覆,也未及時採取措施督促違法企業停業整改。

  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根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環境保護案件指定集中管轄的規定(試行)》,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求確認錦屏縣環保局對鴻發、雄軍等企業違法生産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並判令錦屏縣環保局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鴻發、雄軍公司進行處罰。在訴訟期間,錦屏縣政府組織國土、環保、安監等部門,開展非煤礦山集中整治專項行動,責令清水江沿河兩岸石材加工企業全部關停。在庭審過程中,錦屏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已實現的部分請求,僅保留確認被告錦屏縣環保局對鴻發、雄軍等企業違法生産的行為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

  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該案在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到位的問題上,為類案處理提供了參考,同時案例中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環境保護案件指定集中管轄,也為各地借鑒推廣生態環保民事、行政案件指定集中管轄提供了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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