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評出2016年黨風廉政建設十件大事

2017-01-04 16:29:54|來源:新華網|編輯:谷士欣

  新華網北京1月4日電(曹瀅 底東娜)4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承辦的第六部《反腐倡廉藍皮書》發佈會在京舉行。《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6》聚焦“建設”主題,總結分析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2016年我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部署、新進展和新成效。該報告同時評出2016年黨風廉政建設十件大事:

  2016年黨風廉政建設十件大事:

  1中央制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重要法規制度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問責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從嚴治黨,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著力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不擔當、不負責等突出問題,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重要的制度遵循。

  2016年10月24~27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準則》從12個方面對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提出明確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包括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等。

  《黨內監督條例》分別就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出規定,形成了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這三項法規制度的出臺,標誌著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更加健全,管黨治黨的“籠子”更加嚴密。

  2中央部署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鞏固拓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成果,進一步解決黨員隊伍在思想、組織、作風、紀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保持發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黨中央決定部署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是面向全體黨員深化黨內教育的重要實踐,是推動黨內教育從“關鍵少數”向廣大黨員拓展、從集中性教育向經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舉措。

  3兩高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的三檔法定刑的具體適用標準,將“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明確了貪污罪、受賄罪的死刑適用標準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調整了挪用公款、行賄等其他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界定賄賂犯罪對象“財物”的範圍,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財産性利益,並進一步明確財産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和需要支付貨幣才能獲得的其他利益;細化受賄犯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情形,明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以及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等情形,都屬於“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表現形式。《解釋》是確保《刑法修正案(九)》正確實施的一個重要的解釋,對於規範司法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案件,推動我國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4中央部署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的講話中指出,“要堅持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擴大監察範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的工作報告中指出,“研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建立覆蓋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的國家監察體系,使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相互促進、相得益彰”。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方案》指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産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5中辦印發《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

  201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意見》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對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作出具體規定,是做好新時期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意見》要求,黨委(黨組)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要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實行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在意見上簽字制度。《意見》明確提出實行“四凡四必”,做到幹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

  6二十國集團杭州峰會達成重要反腐成果

  2016年9月4~5日,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成功召開。G20各國領導人一致批准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在華設立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等重要反腐敗成果,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引起很大反響。《高級原則》分三部分共10條,內容涉及拒絕腐敗分子入境、建立個案協查機制、完善合作法律框架等多個方面,明確要求各國為追逃追贓工作創造有利條件,致力於打造一個“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礙”的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合作體系。9月23日,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在北京設立,這是第一個面向二十國集團成員國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的機構,研究中心設在北京師範大學,將通過專題研究、學術研討和培訓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為二十國集團成員國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創造交流平臺,為中國參與國際反腐敗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7中央徹查遼寧拉票賄選案

  2016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臨時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遼寧省人大選舉産生的部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當選無效的報告,依法確定由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産生的45名全國人大代表當選無效;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成立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七次會議籌備組的決定。

  8白恩培等腐敗分子被判處終身監禁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判處白恩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白恩培成為我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首個省部級高官。隨後,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因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于鐵義因受賄罪也被判處終身監禁。2015年8月,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終身監禁這一刑罰執行方式,主要針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腐敗分子。終身監禁,豐富了懲治腐敗犯罪的形式和手段,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讓懲治更加精準和完備,對腐敗分子形成強大威懾力。

  9電視專題片《永遠在路上》熱播

  2016年10月17~25日,中央紀委宣傳部、中央電視臺聯合製作的八集專題片《永遠在路上》播出。該片分為《人心向背》《以上率下》《踏石留印》《利劍出鞘》《把紀律挺在前面》《拍蠅懲貪》《天網追逃》《標本兼治》八個專題,以生動形象的案例介紹了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懲治腐敗、巡視工作、追逃追贓等領域的進展,集中展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成果。影片中包括郭伯雄、徐才厚等在內的多名高官落馬之後首次在公眾面前現身,講述了自己從違紀到違法的過程和細節,用真人真事拉近了社會公眾與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距離,受關注度之高為近年來所罕見,增強了全面從嚴治黨成果的傳播效果,具有很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10巡視對中央國家機關全覆蓋任務基本完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2014年7月,實現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全覆蓋。2015年6月,實現對55家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全覆蓋。2015年10月,實現對中管金融單位的全覆蓋。2016年10月,基本實現對中央部門巡視全覆蓋。截至目前,中央巡視已覆蓋213個單位黨組織,全覆蓋任務完成近80%。在中央巡視的帶動下,省區市巡視全覆蓋工作進展順利,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國已有30個省區市實現了對市縣巡視全覆蓋,2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實現對直屬國有企業巡視全覆蓋,15個省區市實現對直屬高校巡視全覆蓋。54家中央單位開展了巡視工作,31個省區市全部探索開展了市縣巡察工作。

標簽: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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