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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明確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具體規定

2017-01-05 16:36:45|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趙妍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追繳違法所得是懲治犯罪的重要手段。為嚴密相關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日聯合發佈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具體規定,明確適用罪名範圍、“違法所得”認定標準、請求境外協助執行措施等。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為法律適用提供了直接依據,不僅滿足了當前司法實踐需要,也有利於推進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該司法解釋即日起施行。

  這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首份司法解釋,其制定背景與中共十八大以來從嚴懲治腐敗息息相關。當前,面向海內外的追逃追贓“天網”行動取得重大進展,楊秀珠、李華波等百人紅色通緝令的通緝人員紛紛落網,僅去年前11個月有關部門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0多人。在取得反腐成效的同時,司法機關對贓款贓物等相關財物處置上卻面臨一些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裴顯鼎庭長説,已有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難以滿足辦案需要,“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但因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在我國是一個新的制度設計,適用罪名範圍過窄,有關事實證據證明標準存在較大爭議,各地司法機關對於如何起訴和審理及如何推進各個訴訟環節認識不一,特別是有的案件涉及境外協助執行,辦案機關職責不清,難以有效銜接。”

  裴顯鼎表示,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致力於解決這些問題,明確認定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産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證明標準,對沒收申請的審查、請求境外協助執行等相關程式作出具體規定,增強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實踐可操作性。司法解釋明確5類犯罪案件嫌疑人逃匿可沒收違法所得,“第一類以佔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具體包括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産、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第二類賄賂類犯罪。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具體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司法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特別是轉變、轉化後的財産以及添附個人生産經營後形成的收益能否認定為違法所得,普遍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該司法解釋也致力於解決這一爭議,“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將違法所得用於購房、投資股票或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産是否屬於違法所得,用違法所得建房、裝修,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産相混合的,應當如何處理?針對上述問題,該司法解釋參考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公約中‘犯罪所得’的有關定義,明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産生、獲得的任何財産,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産,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收益,都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此外,該司法解釋有關規定還借鑒了“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明確申請沒收的財産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視為違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王曉東副庭長介紹説,這一規定借鑒了境外多數國家理論和實踐,符合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基本法理依據在於‘不讓犯罪分子通過犯罪獲得任何收益’,需要查明的是申請沒收的財産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因此採用的是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也就是‘優勢證據’原則。在國際上,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家均採用‘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這些國家用自身的經驗和做法證明了‘優勢證據’用於不定罪沒收制度的可行性,也為我們採用‘優勢證據’證明標準增加了實踐認同。”

  據了解,截止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目前大多數案件仍處於公告或延長審理期限狀態。有了這一司法解釋,這些案件的審理將得到有效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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