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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原常委杜善學弟弟受賄百萬 被判3年6個月

2017-01-07 10:10:16|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何雨陽

  原標題:山西省委原常委杜善學弟弟杜善堂受賄超百萬,被判三年六個月

  官場又現兄弟雙雙陷囹圄。

  2016年12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杜善堂貪污二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晉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原副書記杜善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隨案移送贓款110萬元,宣佈沒收,上繳國庫。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中提到的杜善堂,為山西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杜善學的弟弟。財新網2014年10月曾報道,杜善堂曾在山西晉能集團任職,2014年6月,杜善學落馬後,杜善堂也被帶走。

  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杜善學受賄、行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被告人杜善學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杜善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産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哥哥受到法律嚴懲,弟弟也未能逃脫。

  杜善堂貪污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大同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賄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原判認定,2010年8月25日,山西省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省三建公司)中標長治武鄉縣南泊灣2#-4#住宅樓項目工程。該工程由武鄉縣文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文濤置業”)下屬長治市廣利房地産有限公司武鄉項目部(以下稱“武鄉項目部”)建設。

  由於杜善堂為文濤置業主要負責人,為了能儘快與武鄉項目部簽訂合同以及催要該項目工程欠款,省三建公司副經理王某平與公司某工程處經理史某先後兩次送給杜善堂共計70萬元。

  2008年10月,山西某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某建集團”)承攬了武鄉太行建國大酒店工程,該工程由文濤置業建設、發包。

  某建集團項目經理史某恒為了和杜善堂就該項工程搞好關係,于2011年-2013年共計送給杜善堂34萬元。

  2012年7月,泰某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山西沁園春礦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稱“沁園春公司”)飲品車間工程。

  由於杜善堂當時兼任沁園春公司董事長,泰某公司項目負責人王某生為了在項目驗收和付款等工作上獲得幫助,于2013年春節前夕和中秋節前夕先後送給杜善堂6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杜善堂通過其家人向偵查機關退繳收受的賄賂款人民幣110萬元,該款已隨案移送至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善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達人民幣1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十萬元;隨案移送贓款110萬元人民幣,宣佈沒收,上繳國庫。

  對此,杜善堂提出上訴,理由為受賄數額不是110萬元,應當為50萬元。此外,上訴人主動交待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應減輕判處。希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2016年8月22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同刑終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二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杜善堂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

  上訴人杜善堂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係自首的意見,但從現有證據看並不能證實上訴人係自動投案,也不能證實上訴人在偵查期間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原審判決未認定上訴人杜善堂係自首正確,故上訴人杜善堂及其辯護人所提該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上訴人杜善堂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顯示,維持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隨案移送贓款110萬元,宣佈沒收,上繳國庫。)

  撤銷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十萬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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