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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7-01-11 16:01:09|來源:中新網|編輯:章文君

  中新網1月11日電 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消息,6日,工商總局印發《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和商品完好標準以及相關退貨程式,並對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了明確的處罰細則。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辦法》規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是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是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是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辦法》提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辦法》明確,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具體判定標準包括: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二是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産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産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三是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關於退貨程式,《辦法》提出,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後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繫人、退貨聯繫電話等有效聯繫信息。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後應當及時退回商品,並保留退貨憑證。

  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併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併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購買商品時採用多種方式支付價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實際支付價款以相應方式退款。除徵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消費者採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對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的使用和返還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採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採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被網絡商品銷售者免除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手續費。

  退貨價款以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款為準。套裝或者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商品退回所産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後已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

  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退貨方式,但不應當限制消費者的退貨方式。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免費上門取貨,也可以徵得消費者同意後有償上門取貨。

  《辦法》提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商品,因退貨而發生消費糾紛或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調解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辦法》還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式。 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辦法》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是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二是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繫人等有效聯繫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

  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辦法》提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其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及配套的有關制度,或者未在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採取措施、開展調查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明確不適用退貨商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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