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通報27名高校領導幹部 高校腐敗窩案串案多發
高校作為一個“小社會”相對封閉,不僅涉及的管理環節較多,事務龐雜,而且高校擴招以後師生數量與管理人員不相匹配,最終導致教學、招生、科研、後勤、基建、財務、學生管理等關鍵崗位權力尋租問題突出
【視點關注】
□法制網記者 陳磊
1月4日,山東行政學院原黨委書記高玉清涉嫌受賄一案有了最新進展,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依法批准逮捕。
去年9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通報稱,高玉清接受組織調查。3個月後,高玉清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法制日報》記者逐條統計該欄目信息發現,2016年,該欄目總計通報27名高校領導幹部,其中,執紀審查15人次、黨紀處分17人次(5人在一年中既被執紀審查又被黨紀處分)。
同在1月4日,中國社科院科研局、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發佈《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6》(《反腐倡廉藍皮書》)。報告認為,目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設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包括“重點領域權力尋租問題突出”“集體腐敗,窩案串案多發”等。
少數高校領導幹部腐敗嚴重
高玉清今年1月剛好滿60周歲,也就是説,如果他沒有涉嫌受賄被逮捕,將迎來自己的退休生活。但這已經成為不可能。
身為山東諸城人,高玉清的仕途一直沒有離開本省。
高玉清1978年參加工作,從幹事一路晉陞,于2003年10月任職山東省文明辦專職副主任,待遇為副廳級。
2013年3月,高玉清開始任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黨委書記。
過了一年,高玉清卸任山東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黨委書記,專任山東行政學院黨委書記。
又是兩年半之後,他在山東行政學院黨委書記任上落馬。
2016年9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發佈消息稱,高玉清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1月4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稱,已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高玉清(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梳理,2016年首個被通報的高校領導幹部,是武漢體育學院原黨委副書記、原院長孫義良。
當年1月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稱,孫義良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此時的孫義良已經退休,曾任武漢體育學院院長,教授,全國體育院校競賽協作會主席、中國籃球運動發展研究會執行副理事長等職務。
《法制日報》記者統計發現,2016年,自孫義良開始,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總計通報高校領導幹部執紀審查15人次、黨紀處分17人次,合計通報27名高校領導幹部(5人在一年中既被執紀審查又被黨紀處分),平均每月通報兩名以上高校領導幹部。
《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6》披露,統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數據顯示,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中紀委總計通報101位高校領導幹部,其中,2013年被中紀委查處的高校領導幹部為18人,一年之後這一數字攀升到42人。2015年則是66人。
對此,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説明在全面從嚴治黨的背景下,包括高校在內都在反腐敗的覆蓋範圍之內,沒有任何一個領域可以成為例外。
宋偉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針對高校的反腐敗一直在持續深入開展,一方面讓我們看到高校中確實存在一些腐敗現象,另一方面也發現少數高校領導幹部甚至存在嚴重的腐敗行為。
關鍵崗位權力尋租問題突出
2016年12月,高玉清被“雙開”。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稱,高玉清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方面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借用企業資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還稱,高玉清“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的説法在其他高校領導幹部的通報中普遍存在。
《法制日報》記者統計發現,在17份黨紀處分通報中,明確指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的有15份。
有的通報中則明確指出了利用的職權範圍。
比如,哈爾濱理工大學原黨委書記高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招生錄取和專業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石家莊學院原副院長趙麗娟,利用職權在幹部錄用等方面為親屬及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
2016年12月22日,廣東醫學院原黨委書記江文富被移送審查起訴。偵查顯示,江文富在擔任廣東醫學院黨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廣東醫學院醫療設備採購、基建工程設計、學生飯堂承包等經濟活動中,夥同其子江某多次收受他人賄送共計人民幣642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6》認為,目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設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包括:重點領域權力尋租問題突出;集體腐敗,窩案串案多發;屬地與垂直管理交叉導致監管真空等。
《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6》中表示,自1998年高等教育法頒布以來,高校辦學的規模和自主權力不斷擴大。高校作為一個“小社會”相對封閉,不僅涉及的管理環節較多,事務龐雜,而且高校擴招以後師生數量與管理人員不相匹配,最終導致教學、招生、科研、後勤、基建、財務、學生管理等關鍵崗位權力尋租問題突出。
“腐敗幾乎滲透到了高校所有關鍵領域和環節,主要集中在權力集中者和敏感崗位負責人等方面。”《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6》稱。
宋偉認為,相對於社會其他領域的腐敗而言,高校的腐敗現象與其他領域的腐敗存在共性,但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宋偉表示,從共性的角度看,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高校這一方“凈土”逐漸受到不良社會風氣和消極腐敗因素的侵襲,一些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出現了腐敗現象。從特殊性角度看,高等教育一些領域的改革進程略顯滯後,管理方式還不健全,因此一些具有高校特點的領域出現了腐敗機會,導致了腐敗的蔓延和滋生。
從制度上遏制高校腐敗滋生
保定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李紹祥,受到留黨察看二年、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6年12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作出如上通報。
經查,李紹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用公款購買贈送禮品;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去年一年間,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黨紀處分的17名高校領導幹部中,兩人受到留黨察看紀律處分;7人被開除黨籍紀律處分;8人被“雙開”。
宋偉認為,高校作為教書育人的“象牙塔”,公眾對高校腐敗現象的容忍度非常低,因此應該對高校腐敗保持高壓態勢。
在宋偉看來,更為重要的是,要加強高校反腐敗的制度建設,從制度上遏制高校腐敗滋生、蔓延。
《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6》梳理顯示,實踐中,從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高校反腐的制度安排,比如《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深入推進高等學校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意見》《高等學校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
宋偉認為,這實際上已經為推動高校反腐敗制度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制度基礎,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高校腐敗滋生、蔓延。
“加強高校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首先要強化黨委主體責任、紀檢監督責任,結合高校工作特點推進監督方式的改革創新;其次是要深入推進高校制度體系建設,減少腐敗機會和腐敗風險。”宋偉説。
對此,《中國反腐倡廉建設報告No.6》建議,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建立預防和懲治並重的反腐敗體系。
“依法依規劃定行為邊界。同時加強對各單位‘一把手’的監督,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領導班子議事制度,紮緊扎牢制度的‘籠子’,加強對考試招生、科研項目、政府採購、學校基建等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的治理和監管。全面推行信息公開、自主管理、建設依法辦學、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大學制度。”報告稱。
報告還建議,高校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對於高校自身和社會風氣的進步都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凈化高校政治生態,關鍵在於培育廉潔的校園環境。
“在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不減的情況下,強化高校領導幹部和師生的廉潔意識。”宋偉也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