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
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發〔20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開放型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全球跨國投資和産業轉移呈現新趨勢,我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利用外資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現互利共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
(一)以開放發展理念為指導,推動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修訂《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及相關政策法規,放寬服務業、製造業、採礦業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支持外資參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製造業轉型升級和海外人才在華創業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
(二)服務業重點放寬銀行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保險仲介機構外資準入限制,放開會計審計、建築設計、評級服務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推進電信、互聯網、文化、教育、交通運輸等領域有序開放。(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製造業重點取消軌道交通設備製造、摩托車製造、燃料乙醇生産、油脂加工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採礦業放寬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等非常規油氣以及礦産資源領域外資準入限制。石油、天然氣領域對外合作項目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同等適用“中國製造2025”戰略政策措施。鼓勵外商投資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等,以及工業設計和創意、工程諮詢、現代物流、檢驗檢測認證等生産性服務業,改造提升傳統産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外資依法依規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關支持政策同等適用於外資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支持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開展研發合作。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根據對等原則,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同等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等優惠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支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在華創業發展。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對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請辦理多次簽證或者居留證件的,依法依規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進一步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八)各部門制定外資政策,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原則上應公開徵求意見,重要事項要報請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規,確保政策法規執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限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確需境外投資者提供信息外,有關部門要按照內外資企業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業務牌照和資質申請,促進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競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我國標準化工作。進一步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提高標準制修訂的透明度和開放度。推進標準制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強化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會監督。(國家標準委牽頭)
(十一)深化政府採購改革,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依法依規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産的産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招投標。(財政部牽頭)
(十二)依法依規嚴格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産權。健全知識産權執法機制,加強知識産權執法、維權援助和仲裁調解工作。加強知識産權對外合作機制建設,推動相關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知識産權仲裁和調解分中心。(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家知識産權局、國家版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依規在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在新三板掛牌,以及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深化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落實內外資企業統一的註冊資本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加強吸引外資工作
(十五)各地區要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結合地方實際,積極開展投資促進活動。允許地方政府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制定出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對就業、經濟發展、技術創新貢獻大的項目,降低企業投資和運營成本,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權益,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承接外資産業轉移。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擴大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範圍。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轉移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支持産業轉移與加工貿易的資金、土地等優惠政策。對東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申請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異地轉移接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支持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繼續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國土資源部牽頭)
(十八)推進外資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積極吸引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地區總部和採購中心、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允許外資跨國公司開展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促進資金雙向流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投資便利化水準。(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制度。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改進企業外匯管理,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融資能力和便利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對外商投資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管理程式。推進審批環節並聯辦理,縮短海關登記、申領發票等環節辦理時間。加大電子政務建設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時辦結、進度可查詢,提升外商投資管理信息化水準。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在更大範圍推廣複製經驗。(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主動作為,強化責任,密切協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結合各項政策措施實施,大力創造更加開放、便利、透明的營商環境,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以及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穩定外商投資規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資水準和品質,著力推動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
國務院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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