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騙購外匯案開庭:5名被告人涉案超2億美元
據《勞動報》報道,上海首例騙購外匯案,昨天在浦東新區法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浦東新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經事先合謀,在本市註冊多家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偽造、虛構的轉口貿易單證等材料向銀行辦理購匯業務,採用以人民幣在境內申購美元劃轉至境外,在境外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的方式賺取境內外人民幣匯率差價,從中非法牟利。至案發,該團夥騙購外匯共計28筆,總額2.12億美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370萬餘元。
據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自己實際控制的上海公司就有十幾家,另外在香港還註冊了5家離岸公司。其騙匯手法為:首先選擇兩家離岸公司作為上下家公司、一家上海公司作為轉口貿易公司,再向他人購買海運提單原件,偽造購銷合同、形式發票等,然後向銀行申購外匯。外匯到賬後,則通過網上銀行操作境外離岸公司賬戶進行美金購匯人民幣,最後使用另一套轉口貿易材料將人民幣轉走。
因案情複雜,為解決定性爭議,浦東檢察院承辦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特地走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與其探討了相關政策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認為,被告人利用偽造、變造的交易單證,虛構轉口貿易,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並對外付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第十四條“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等規定,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將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第四十條“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規定,屬於騙購外匯及逃匯行為。浦東新區檢察院認為,5名被告人虛構貿易背景騙購國家外匯,或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其行為均已觸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相關規定,應當以騙購外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為本市首例逃匯案件,檢察機關就此案起訴,並研判新形勢下外匯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在法律適用層面有著標本意義,影響重大。”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劉憲權教授認為,行為人騙購外匯造成的社會危害顯而易見,自己炒匯謀取暴利的同時,也為他人進行走私、洗錢、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活動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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