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貓母女染病相繼死亡:瞞報半月?帶病展出?
熊貓之殤
大熊貓母女染病雙亡 問責誰
北上廣地區沒有野生大熊貓種群,也沒有野生環境。在那邊建基地的意義是什麼?能否適應?”
死亡檔案
大熊貓“幗幗”
21歲
2016年12月19日發病,12月26日上午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急性胰腺炎併發多臟器功能衰竭
大熊貓“花生”
175日齡 /“幗幗”之女
2016年12月23日下午6時發病,12月31日中午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腸扭轉導致大面積腸壞死併發多臟器功能衰竭
今年21歲的“幗幗”,由川旅居滬上時,已懷有女兒“花生”。2016年7月9日,“花生”出世,成為了第一隻在上海出生的大熊貓。然而,半個多月前,這對母女卻雙雙染病而亡。這一消息遲至19日方才披露……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肖茹丹 楊雪 許雯 實習生 吳林昊
“大熊貓,字滾滾,號湯圓”。短短9個字,道出了國人對大熊貓的愛憐之情。作為中國乃至世界的“第一偶像天團”,大熊貓家族的任何風吹草動,都牽動著每一個“貓粉”的心。
但這一次,卻是噩耗。1月19日上午9點半,上海野生動物園(下稱“上野”)官方微博發佈公告稱,大熊貓母女“幗幗”和“花生”因染病救治無效,在半個多月前已相繼死亡。這一消息隨即在網上炸開了鍋,截至記者發稿,該微博閱讀量已近200萬。
痛惜之際,質疑四起。大熊貓去世過半月,為何隱瞞不報?上海野生動物園是否具備飼養大熊貓的資格?……
19日上午11點20分,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為此致電上海野生動物園,以期了解更多情況,而對方以“宣傳人員不在”為由拒絕了採訪,並稱“這個單位11點就下班吃飯了”。當天下午,記者又用多個號碼多次撥打上海野生動物園電話,或是無法接通,或是轉接傳真。截至發稿時,仍無法與上海野生動物園方面取得聯繫。
上海野生動物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官方微博截圖
瞞報半月?
大熊貓死因,為何逾半個月後才對外公佈?上野回應:多地分析病理結果,17日才形成報告。
3天內相繼染病,6天內雙雙死亡。大熊貓“幗幗”和“花生”母女的死因為何隱瞞了逾半個月才對外公佈?
上海野生動物園工作人員曾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透露,推遲公佈時間主要是受到綜合因素的影響:一方面,要對“幗幗”和“花生”發病的前因後果進行梳理;另一方面,兩隻大熊貓的實驗室病理結果由四川、長春、上海等地科研院所共同於17日才形成報告,為科學嚴謹處理此事,故19日才發佈相關信息。
對於“幗幗”和“花生”的救治,上海野生動物園官方微博有如下表述:“大熊貓發病後,上海野生動物園與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溝通,中心派出兩名獸醫和一名飼養員以及3名長駐上海野生動物園的飼養人員及本園獸醫、飼養人員參與大熊貓的診斷、救治。遺憾的是終因病情危重,兩隻大熊貓因救治無效死亡。”
然而,這些説法並未得到網友諒解。網友“唐心藍t”稱,當初大熊貓“龍徽”意外死亡,奧地利在24小時內即公告全球,向貓粉通報這個悲傷信息,“這是對貓粉最基本的尊重”。
此外還有多名網友報料,除“幗幗”和“花生”外,上海野生動物園此前也“養死了多只大熊貓”,分別為1998年8月18日出生的“國慶”、“雲匯”以及“幗幗”的兒子“安安”,均採取隱瞞不報的方式。記者多方查閱相關資料發現,這一説法並未得到官方消息證實。
帶病展出?
“花生”為首只滬生大熊貓,病後仍在展出?上野回應:展出幼崽並非“花生”。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3月,“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上海基地”落戶在上海野生動物園,兩隻大熊貓從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來到上海野生動物園,開展大熊貓科普教育與繁育研究。其中一隻正是當時已經受孕的“幗幗”。
今年21歲的“幗幗”,此前已經生育過7胎9仔,其中包括在汶川大地震後出生的雙胞胎“平平”和“安安”。2016年7月9日,“花生”出世,這是第一隻在上海出生的大熊貓。“花生”出生時體重151克、體長14.3釐米,“活力好,是個健康的‘千金’。從發育情況來看,小寶寶各方面的數據都好于熊貓發育的平均水準。”
上野在其發佈的公告中稱:“花生”于去年12月19日被從母親身邊帶走,進行人工飼養,並於去年12月23日發病。但細心的網友注意到,上海野生動物園的官方微博在其發病的同一天上午的8時59分還在更新“花生”曬太陽的圖片。對此,有網友就餵養方的專業素養提出質疑,“這時候還在圈粉,難道沒有及時檢查幼仔嗎?”、“母親都病了,還把人家孩子拿出去曬,難道不知道哺乳期母嬰患病關聯度很高嗎?”而微博網友“一喵一丗堺”則透露:他去年12月24日去看“花生”的時候,“花生”就已經生病,但動物園仍在繼續展出。
針對這一説法,上野工作人員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無論是‘幗幗’還是‘花生’在發現不適後都立即進行護理救治,並沒有再對外展示,該網友看到的應該是另外的熊貓幼仔,而不是花生。”
深度解析
19日,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發佈公告:2016年12月26日、31日,旅居上海野生動物園的大熊貓“幗幗”與“花生”母女先後因病救治無效死亡。
“幗幗”與“花生”這對母女在不到一週時間內相繼死亡,公眾的質疑未能消除:是誰造成這對母女相繼離世?責任誰來承擔?異地飼養的大熊貓該如何保護?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陸續設立北上廣三大基地,又有哪些依據?
大熊貓母女在上海死亡的三個追問
異地飼養大熊貓誰來管護?
對於大熊貓“幗幗”母女染病雙亡,相關專家表示,從上海動物園發佈的信息看,“幗幗”出現了腸胃系統疾病及胰腺炎,而“花生”的死因同樣是腸胃系統疾病,“沒有看到具體的材料,不好説這兩者有無關聯,但母子都出現腸胃疾病並致死,確實罕見。”
去年10月,有網友爆料蘭州動物園虐待大熊貓“蜀蘭”,導致其全身多處受傷;去年12月初,有網友反映濟南動物園投餵大熊貓的食物量不足及食材不新鮮,懷疑受虐。那麼對於異地飼養的大熊貓,到底誰來負責管護?據了解,每只借展、異地飼養的大熊貓,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都會派出對應的專業人員參與日常管理,實際飼養方也要承擔日程體檢、環境維護等職能。但如何阻止意外受傷、死亡?相關人士以“不方便”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大熊貓屢次死亡誰來負責?
“幗幗”母女先後離世,該如何追責?
1月19日,川報觀察記者先後聯繫國家林業局、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及上海野生動物園,均未得到明確回復。不過,記者梳理髮現國內借展及異地飼養期間,導致大熊貓死亡事件時有發生,其處理模式也大體一致。
根據2011年國家林業局發佈的《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林業局1年內不予批准開展大熊貓借展活動: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擅自借出或者轉借大熊貓的;重大過失造成大熊貓死亡的;拒不配合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拒不執行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決定的。
圈養大熊貓能否大規模外遷?
其實,“花生”是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上海基地誕生的首只大熊貓寶寶。
公開報道顯示,上海基地坐落在上海野生動物園內。此前,一直有傳聞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擬在上海、北京、廣州建設研究機構和基地的消息,塵埃落定。而相關外遷的消息,川報觀察記者也通過不同渠道,得到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及國家林業局相關負責人的確認。
對此,眾多大熊貓保護專家也紛紛表達質疑:建立北上廣永久性的研究機構和基地,科學嗎?
“北上廣地區沒有野生大熊貓種群,也沒有野生環境。在那邊建基地的意義是什麼?能否適應?”一位要求匿名的專家表示,北上廣的科研力量較四川強大,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但圈養大熊貓大規模外遷,卻值得商榷,“這是搞科研,最終目的是野化放歸,這些地方沒這個條件。”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國內僅有四川從事大熊貓野化放歸工作,放歸區域選擇在雅安市石棉縣栗子坪自然保護區。
“圈養大熊貓外遷不是沒有,有的是因為科研,但規模少。有的是因為災害,但那時臨時性的。比如‘5·12’,有一部分圈養種群就去了雲南、廣東、福建等地。”前述知情人表示,不在棲息地內的圈養現象較為普遍,“例如香港,‘佳佳’在那活到38歲多,創造了吉尼斯紀錄。” 川報觀察記者王成棟
第一評
大熊貓之死難逃“人禍”的影子
□朱昌俊
大熊貓意外死亡事件屢有發生,死因更是疑點重重。比如,“錦意”死亡,就被指園方飼養條件差,甚至有虐待大熊貓之嫌。由這些既有案例不難看出,不少大熊貓在借調期間死亡,一方面,都難逃“人禍”的影子,但卻又幾乎不見任何追責;另一方面,大熊貓死亡,與飼養方或承租方的飼養水準、提供的生存條件有著直接關係。據此,有理由追問,大熊貓的租調、借展,承租方是否真正遵循了相關要求,具備了合格的飼養能力和條件?是否得到過嚴格科學的把關?
回到這次事件。“幗幗”于去年上半年被送到上海野生動物園,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配合“上海大熊貓保護研究基地”的建設。現在該研究基地剛成立不到一年,就發生這樣的事,讓人遺憾,也更應反思。
技術的進步讓大熊貓有條件可以走得更遠,也讓更多人能夠便於一睹大熊貓的風采。這是好事。但保護、研究也好,借展也罷,都應該嚴格把握好度,一旦越過大熊貓生存所需的邊界,甚至因某些現實利益而功利化地忽視或犧牲熊貓作為動物的應有尊嚴,則只會走向保護的反面。明乎此,是對文明社會應有動物倫理的基本尊重,也考驗著人類對大熊貓保護的初心。
走得再遠,也別忘記為什麼出發。這一點,或同樣適用當前參與大熊貓保護或與之有關的機構及個人。
律師看法
應出臺《大熊貓保護條例》
四川中一律師事務所高金林認為,從管理層面來説,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介入此事,對涉事動物園的相關資質、飼養條件是否達標等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對外公佈。
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則提出,應該儘快出臺《大熊貓保護條例》。“我們國家對圈養大熊貓的保護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層面的規定,大熊貓的瀕危狀態尚未得到根本改觀。”余超説,《大熊貓保護條例》應當對圈養大熊貓的養殖條件、監護主體、以及突發疾病的應急預案、甚至包括死亡之後死因調查都需要在行政法規層面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