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嚴防截留線索 通風報信
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20日向社會公佈。規則首次對紀委監督執紀工作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劃定了權力的負面清單,用制度回應了“誰來監督紀委”的社會關切。
紀委監督執紀的流程是什麼?在執紀審查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須做、怎麼做?“新華視點”記者根據規則進行了梳理。
大原則:權力制衡、相互制約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以堅決的態度清理門戶,防止“燈下黑”。截至目前,中央紀委機關談話函詢218人、組織調整21人、立案查處17人,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共談話函詢5800人次、組織處理2500人、處分7900人。
大量案例表明,沒有制約的權力是危險的,監督既要靠組織和敢於擔當的人,也要靠制度。規則首先明確了監督執紀工作的原則:
——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創新組織制度,建立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這充分體現了權力制衡的原則。“監督執紀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解決了同級監督太軟的問題。對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4個部門的職權進行界定,就是要在紀委內部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避免一個部門權力過大。”
線索處置:嚴防私存截留、擅自處置、通風報信
收集受理各個渠道反映的黨員幹部問題線索,是監督執紀工作的源頭。規則規定: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執紀監督部門、執紀審查部門、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本部門受理範圍的,經審批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
電視專題片《打鐵還需自身硬》透露,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對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進行了重大改革。原先,來自不同渠道的問題線索分散在各個紀檢監察室手裏,從受理到處置都是由各個紀檢監察室操作。十八大之後,中央紀委要求各渠道反映的問題線索統一交由案件監督管理室管理。
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表示,這些制度設計針對的是問題線索處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能有效防範私存截留、擅自處置、通風報信等問題發生。
談話函詢:怎麼談話、怎麼函詢都有細緻規定
根據規則,紀委對問題線索,通過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規則對如何談話函詢作了規定: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説明。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説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
謝春濤表示,這些規定非常細緻,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規範性,規定方法、限定時間,可以避免自由裁量、徇私舞弊。
初步核實:採取技術調查或限制出境應嚴格審批
規則對於問題線索如何進行初步核實進行了細緻規定:
——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説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複製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産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汪玉凱認為,這些制度設計都是為了提高紀檢工作人員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防止辦案過程中出現違規現象。
立案審查: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將進入立案審查環節。規則規定:
——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
——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未經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人或其他談話調查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影設備。
中央紀委駐中國社科院紀檢組副組長高波認為,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確了紀委權力的負面清單,同時也體現了對被審查人權利的保障。
審理:保障案件審理的準確、公正、規範
案件審查結束,進入審理環節。規則規定:
——堅持審查與審理分離,審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
——堅持集體審議,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後再作出決定。
——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
——被審查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應當由批准處分的黨委或者紀檢機關受理;需要復議復查的,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後受理。
高波表示,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的原則,最終是要保障案件審理的準確、公正、規範。
監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
規則專列一章,對紀檢機關和紀檢幹部進行監督。
——對紀檢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的,受請託人應當向審查組組長、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
——發現審查組成員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審查組組長、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直至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紀檢幹部嚴重違紀的,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
高波認為,這些規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監督執紀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風險人群,要通過制度來補上。
謝春濤等專家表示,規則全文直指風險點,操作性強,充分凸顯了“打鐵還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誰來監督紀委”的問題。
(原標題: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嚴防截留線索 通風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