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菲宣判無罪的12名漁民回國 有人曾被判12年監禁
圖為獲釋放的12名中國漁民昨晚在機場與前往送行的華社人士合影。
【環球網報道】12名被菲律賓上訴法院宣佈無罪釋放的中國漁民1月20日晚返回中國。據《菲律賓商報》21日消息,這12名中國漁民乘搭廈門航空公司MF820航班,于20日晚上10點左右離開馬尼拉,前往廈門。
這些中國漁民在一封感謝信中表達了對在被扣押期間幫助他們的中國大使館領事和華社人士的謝意。他們稱:“我們萬分高興,終於可以回家了。在這裡我們要感謝李霦生律師,他哥哥菲華商聯總會董事兼理事長外事助理李雯生先生,及菲華商聯總會名譽理事長莊前進先生、理事長張昭和先生、外交主任施超權先生和外交秘書林清輝女士在得知我們在2014年8月5日被判6-12年不等的結果後,無條件地主動伸出援助之手幫我們上訴打官司,在李律師的努力下,我們終於可以早早回家了,謝謝你們。”
這些漁民還提到:“還有在我們剛被抓的時候,福建商會的許明志先生,給我們送了錢和生活用品,在我們被送到巴拉灣省普林塞薩港監獄以後,一直以來是巴拉灣這邊的蔡和平先生給我們提供的大米等物品,嘉南學校的老師和中華基督教會也來看我們,一直關注著我們的使館的各位領事,給了我們很大的關心和安慰,你們辛苦了。還有過世的蔡金鍾先生也去探望我們,給我們帶生活用品,還有很多我們不知道的在默默地幫助我們的人,謝謝你們。”
據報道,這12名中國漁民于2013年4月在從印度尼西亞返回中國的途中遇到惡劣天氣,被迫在圖巴塔哈群礁上避難,因而被菲律賓當局拘捕,並被控在圖巴塔哈群礁非法捕魚。2014年8月5日,巴拉灣省普林塞薩港法院判決這12名中國漁民“非法捕魚”罪名成立,他們被判處6-12年不等的監禁。12年是菲律賓對“非法捕魚”者判處的最長年限的監禁。此外,他們每人還被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船隻也被沒收。
報道稱,去年12月1日上訴法院裁決釋放這12名中國漁民。釋放令顯示,因為檢方未能證明這12名中國漁民的罪名“無可置疑”,上訴法院推翻了普林塞薩港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判決,這12名漁民全部被宣佈無罪。上訴法院還下令立刻釋放他們並歸還被沒收的物品。但由於姓名出了問題,這12名中國漁民的遣返令無法立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