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臺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 強調“生態優先”原則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鄭治):近日,國家海洋局印發《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工作。該審批辦法以“生態優先” 作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遵循的最重要原則,並將生態用島理念貫穿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全過程。專家指出,這意味著“保護優先”將取代原來的開發保護並重,成為我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新思路。
國家海洋局此前公佈的數據顯示,我國擁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島嶼6500多個,其中有居民的海島僅433個,其餘均為無居民海島。而500平方米以下的島嶼數以萬計,均為無居民海島。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與全球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慶安介紹,儘管我國海島資源非常豐富,但因為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因素,長期以來開發利用率很低:“再加上我們國家海權意識不是太強,所以總體來講,我國無人海島的開發和利用現狀是處於延時狀態,這種現狀和國際上一些先進的海洋國家和成熟海島開發國家相比,是非常落後的,所以急需要改變。”
2010年,我國頒布了《海島保護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逐步走向市場化,單位或個人可依法申請做“島主”,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市場化配置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並可以通過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轉。此後,沿海不少海島大省都把海島經濟列為重要的發展對象,並制定了具體的開發中長期規劃。比如廣西、浙江等地此前已開始探索建立無居民海島使用制度。其中廣西規定,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為每年每公頃14元,使用權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0年。所有無居民海島均不能用於房地産開發。
李慶安認為,隨著我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需求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從國家層面出臺政策加以規範。最新審批辦法以“生態優先”規定 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遵循的最重要原則,這意味著海島開發利用思路有所轉變。李慶安説:“從原來的開發保護並重,轉向保護優先,這種原則可能是基於在近些年無人島開發試點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説,有的‘島主’對無人島進行了過度開發,造成了生態破壞,為什麼是無人島,它的生態肯定是比較脆弱的,比如淡水、植被等的缺乏。”
《審批辦法》明確規定,涉及利用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國防用途海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內海島,填海連島或造成海島自然屬性消失的,導致海島自然地形、地貌嚴重改變或造成海島島體消失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用島,由國務院審批,其他由省級政府批准。單位和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需提交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
浙江海洋大學副校長徐士元認為,該辦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了生態用島的原則,還從“源頭預防”和“過程嚴管”兩個方面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必須嚴格保護生態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源頭上,為防止開發利用活動造成生態破壞,對用島申請材料中的具體方案,在集約節約用島、建築物設施控制總量、高度、與海岸線距離,以及相關保護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論證報告必須對開發利用的必要性、具體方案的合理性、開發利用的影響,以及生態保護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論證,從技術上預防。”
徐士元還指出,審批辦法規定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應開展監視監測和建立評估制度,意味著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影響將是實施監測和評估的重點,可以從過程管理方面防止開發利用活動對海島生態造成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