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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等三部門:適時對污染環境重大案件掛牌督辦

2017-02-06 13:56:14|來源:檢察日報|編輯:杜軍帥

  本報北京2月5日電(記者徐日丹)記者今天採訪獲悉,為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與環境保護部、公安部聯合出臺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強調,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不斷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佈等工作機制。檢察院對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辦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建議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式,規定檢察院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後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將執行情況通知檢察院。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式。

  《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部門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範圍。其中,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製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測報告、檢驗報告、認定意見、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收集的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辦法》強調,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以及雙向案件諮詢制度。按照《辦法》,公安機關、檢察院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環保部門提供環境監測或者技術支持的,環保部門應當按照上述部門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定時限要求積極協助,及時提供現場勘驗、環境監測及認定意見。與此同時,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應當加強對重大案件的聯合督辦工作,適時對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督促案件辦理。

  針對實踐中檢察機關監督線索發現難、監督渠道偏窄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應當積極建設、規範使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對於已經接入信息平臺的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應當自作出相關決定之日起7日內錄入有關信息;對未建成信息平臺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記者從最高檢偵查監督廳了解到,這個《辦法》係2015年最高檢部署開展為期兩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重要目標任務之一,也是在重點領域兩法銜接長效機制建設的標誌性成果。針對環境犯罪突出、環境問題嚴峻的形勢,最高檢日前正在部署開展第三次為期兩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這個《辦法》的出臺非常及時,必將推動形成打擊環境犯罪的合力,有效遏制環境問題的多發態勢。

  (原標題:最高檢等三部門:適時對污染環境重大案件掛牌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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