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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官活多錢少風險高? 最高法出臺新規護航

2017-02-08 08:44:20|來源:中新網|編輯:谷士欣

  中新網北京2月8日電(記者 馬學玲)連日來,廣西陸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遭歹徒殺害的消息持續引發輿論關注。一度被視為“活多錢少”的法官,也是高風險職業?

  為健全完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佈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從組織保障、硬體配置、機制建設和配套舉措等方面,強化了對一線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

  聚焦主業

  ——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招商引資

  《辦法》第二條明確:對於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拒絕,並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

  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撰文稱,一些地方未充分考慮司法機關的職業特點,以行政指令方式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既損害了司法機關客觀、中立、公正的形象,也使法官難以專注于行使審判權。

  公正考核

  ——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等方式調整法官崗位

  《辦法》第四條指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也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訪不力等理由調整法官工作崗位。

  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不予糾正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人民法院商請有關機關糾正。

  免受干預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預司法,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辦法》第七條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官有權提出控告”。記者注意到,這些行為包括“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的”等。

  李少平指出,現實中,一些單位、個人甚至個別領導幹部違規過問、干預插手案件,或是“打招呼”“批條子”,或是借助人情關係、威逼利誘對法官施加壓力,嚴重影響到司法公正。

  “事實證明,沒有風清氣正的履職環境,不能徹底排除不當干擾,司法公正就難免會摻入雜質、蒙受質疑。”李少平説。

  組織保障

  ——各級法院應設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辦法》第九條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根據《辦法》,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職能包括“組織對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産、住所安全受到威脅的法官提供援助”等。

  李少平評價稱,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就是要通過設置制度的“防火牆”和“高壓線”,為一線司法人員營造優良的司法環境,使他們能夠心無旁騖、專注從容地做好審判工作。

  他要求,各級法院要儘快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程式,充分發揮其權益保障職能。

  救濟渠道

  ——法官因依法履職遭誣陷 法院應及時澄清

  《辦法》第十三條明確,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實施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或者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司法裁判承載的不是簡單的你輸我贏,法官判案也不僅是為解決糾紛,而是要為全社會打造公平正義的制度環境。”

  李少平認為,判斷一個國家的法治發展水準,觀察一國法律在國家治理中是不是發揮了重要作用,最直觀的就是看司法人員是否受到足夠尊重,司法裁判是否得到有效遵從,那些藐視法庭、妨礙司法、暴力抗法的行為是否及時遭到制裁。

  安全保障

  ——對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者應從嚴懲處

  《辦法》第十四條提出:人民法院對於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第十五條進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採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和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李少平要求,各級法院領導幹部要做一線司法人員的“定心石”和“主心骨”,主動承擔壓力、抵禦干擾,支持幹警依法履職。對於幹警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遭遇阻撓妨礙、人格侮辱、打擊報復、人格侵害等情形的,領導幹部要果斷撐腰打氣,及時安排採取保護措施,堅決打擊不法行為。對法官的依法履職保障訴求敷衍推諉、故意拖延不作為的,要嚴格問責、嚴肅處理。

  休假權利

  ——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阻礙法官休假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認真落實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實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時間,並將法官休假落實情況納入各部門績效考評範圍,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阻礙法官休假。

  此外,根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法官的休息權、休假權的”,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薪酬保障

  ——足額發放工資補貼,績效考核獎金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

  《辦法》第十六條要求,各級法院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時足額發放法官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考核獎金的發放,不得與法官等級、行政職級掛鉤,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

  第十七條還提出,各級法院應當為法官提供心理諮詢和疏導服務,普遍建立和認真落實法官年度體檢制度,保證法官每年接受一次全面身體檢查。

  李少平稱,長期以來,許多法院對司法人員的關心愛護還停留在口號或政策層面,缺乏長效機制和組織保障,對侵害司法人員權益行為的反應處理較為滯後,嚴重影響一線司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必須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配套措施來補齊短板、提振士氣,打造一支端穩天平、握牢法槌、鐵面無私、秉公司法的法治工作隊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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