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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犯人被誤診艾滋病遭強制治療 被判獲賠10萬元

2017-02-10 13:35:59|來源:京華時報|編輯:李邵鵬

2015年5月河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單。

劉建國拿著檢測報告在河南省三門峽監獄門口。

三門峽湖濱區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書。

  京華時報訊2月9日記者獲悉,2016年12月13日,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對“被艾滋病”者劉建國和三門峽市疾病控制中心、三門峽監獄名譽權、身體糾紛權案進行了一審判決,由二者共同支付劉建國精神撫慰金10萬元。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向三門峽市中院提起上訴,2月8日下午,劉建國收到了三門峽中院向其郵寄的對方上訴書。

  “被艾滋病”者訴疾控中心和監獄

  2016年4月19日,京華時報記者曾報道,2005年,劉建國因犯故意傷害罪在三門峽監獄服刑,服刑期間,其血清經三門峽疾控中心檢測為陽性,劉建國被確診為艾滋病。2010年起,劉建國同一名艾滋病患者關押在一起。2011年5月30日,劉建國被轉移至河南省豫南監獄艾滋病監區服刑,在此期間,劉建國同艾滋病患者關在一起,同時被強迫服用艾滋病藥物。劉建國稱,由於艾滋病藥物副作用極大,他不久便出現了發熱、腹痛、肌肉酸痛、皰疹、脫髮等症狀,至今還有後遺症。2012年3月份,駐馬店疾控中心對劉建國進行診斷時,認定其HIV呈陰性,未感染艾滋病。

  劉建國認為,三門峽疾控中心、三門峽監獄的誤診給其名譽和身體造成了傷害。2015年1月,劉建國出獄後,多次找三門峽疾控中心、三門峽監獄協商,但二者不予賠償,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精神撫慰金80萬元。2016年4月27日,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三門峽疾控中心否認誤診,辯稱,劉建國要求其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求不能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民事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只有自然人受到非法侵害的,才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三門峽疾控中心並未侵害劉建國的人格權利。此外,劉建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要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門峽監獄辯稱,劉建國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理由。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劉建國的民事權益沒有受到侵害,三門峽監獄未實施侵權行為,也沒有産生侵害後果,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三門峽監獄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過失,對劉建國的關押嚴格按照程式進行,對其生活給予特殊關照,並進行心理疏導。此外,劉建國沒有證據證明其權益受到侵害,依據三門峽疾控中心的檢查結果,三門峽監獄嚴格按照程式對其進行檢查、關押,為不給其本人的精神造成壓力,三門峽監獄沒有告知其HIV檢查結果。三門峽監獄認為其對劉建國沒有造成任何嚴重的後果,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劉建國請求的傷害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在得知其係HIV-1型抗體陽性(艾滋病患者)時,自身因心理原因,而産生的緊張、焦慮、恐慌等思想壓力;二是在未感染艾滋病時,而被服用抗艾藥物,給其身體造成的藥物副作用傷害;三是因誤診其感染艾滋病,其家人的名譽傷害。

  一審判決劉建國獲賠10萬元

  2016年12月13日,三門峽湖濱區法院對劉建國起訴三門峽疾控中心、三門峽監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公民的民事權益應依法受到保護。三門峽監獄和三門峽疾控中心在對劉建國組織HIV篩查時,致劉建國被錯誤檢查為艾滋病患者,給劉建國造成精神傷害,二者的行為存在共同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關於劉建國被錯誤診斷為艾滋病的結果,係三門峽疾控中心、三門峽監獄的行為直接造成,二者應當承擔責任。關於劉建國服藥給其身體造成的傷害,法院認為,劉建國服藥是因為駐馬店疾控中心檢查劉建國CD4值,達到服藥的標準而要求服藥,此外,造成CD4值低的原因很多,感染艾滋病是造成CD4值低的一個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故劉建國服藥並不完全是二者的行為導致。關於劉建國家屬的名譽損失,法院認為對此,劉建國不具有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

  結合劉建國在監獄服刑過程,其在未患艾滋病情況下,被三門峽疾控中心、三門峽監獄錯誤診斷為艾滋病患者,致其此後被以艾滋病患者管理,二者的行為給劉建國精神造成傷害,應承擔其精神損失。故判決三門峽疾控中心、三門峽監獄共同支付劉建國精神撫慰金10萬元,駁回劉建國的其他訴訟請求,11800元訴訟費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一半。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劉建國和三門峽疾控中心、三門峽監獄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三門峽中院提起上訴。

  劉建國的代理律師張敬輝認為,作為被告的三門峽監獄以及三門峽疾控中心沒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被告方作為公權力行使機關,理應實事求是,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在本案中,兩個被告互相推諉,至今不承認艾滋病誤診這一客觀事實,特別是三門峽監獄,居然稱劉建國的艾滋病有可能是冶愈,而不存在僅僅是誤診。對於二被告的這種態度,劉建國及其代理律師無法接受,表示,其所受到的傷害,是因為二被告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共同導致劉建國被誤診,並被錯誤的治療,以至於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此外,張敬輝律師稱,相較于劉建國所受到的精神損害以及身體上的損害,一審判決的10萬元精神撫慰金數額相對偏少,並不能足以彌補劉建國所受到的損害。但僅僅這10萬元的賠償,二被告還認為其不應當承擔提起上訴。張敬輝律師認為,作為行使公權力的機關,應當承擔起與其地位相符的社會責任。

  2月8日下午,劉建國收到了三門峽中院向其郵寄的對方上訴書。

  三門峽疾控中心、三門峽監獄也向三門峽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三門峽中院撤銷湖濱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其不承擔10萬元的賠償責任,並由劉建國承擔此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三門峽疾控中心認為,其對送檢的劉建國血清的檢測沒有任何錯誤,河南省疾病控制中心對該檢測也做出了權威結論。此外,三門峽疾控中心沒有對劉建國造成精神傷害,不應當承擔劉建國的精神損失。三門峽疾控中心提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訴至三門峽中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三門峽疾控中心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門峽監獄稱,其不是專業的醫療機構,沒有對劉建國進行錯誤診斷,也沒有能力對其艾滋病抗體進行檢測。三門峽監獄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過任何過錯的侵權行為,更沒有和三門峽疾控中心存在共同過錯。三門峽監獄認為,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要求三門峽中院駁回劉建國的一審訴訟請求。

  (原標題:河南犯人“被艾滋病”案:當事人被判獲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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