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被判有期徒刑18年
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在法庭上。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孫鴻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對孫鴻志受賄所得、不能説明來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核銷借款、承攬工程及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824971萬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164.188202萬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志家庭財産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525.522112萬元,其中能夠説明來源的財産共計折合人民幣2 571.532535萬元。孫鴻志對折合人民幣953.989577萬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鴻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鋻於孫鴻志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大部分受賄、貪污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犯罪事實,主動坦白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繳,其中部分贓款係其主動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徐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