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醫院散步時跳樓 醫院被判賠3萬元
家屬在醫院陪同精神病人散步期間,患者突然翻越護欄跳樓身亡,如此悲劇責任在誰?家屬認為院方存在過錯訴至法院,索賠40余萬元。近日,越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院方在管理和設施上有一定疏漏,酌定判賠3萬元。
家屬:患者自殺院方有疏忽
據死者的父母寧某夫婦訴稱,2014年1月6日,他們的兒子寧某某因“疑人害己、生活懶散5年,加重伴憑空聞語6天”進入廣州某醫院接受治療。起初,寧某某被安排在封閉病房住院治療,過了10天左右,寧某某被評定為低風險,轉至開放區治療。同月21日上午9點左右,家屬陪同寧某某離開病房到六樓散步。9點5分左右,寧某某翻越花圃圍欄跳下,跌至三樓平臺,之後不治身亡。寧某夫婦認為,家屬帶病人離開病房散步,醫護人員沒有阻止,也沒有提醒家長注意,散步期間也沒有護理人員陪同,存在疏忽。此外,醫院安全防護措施沒有做好。寧某夫婦認為,院方對兒子的死亡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協商無果後,寧某夫婦訴至越秀區法院,索賠40余萬元。
鑒定:院方醫療行為無過錯
院方認為,在寧某某病情好轉後,考慮到開放式治療有利於精神分裂患者康復,提高社會適應能力,才將其轉至開放病區。院方的治療不存在過錯,寧某某突發自殺行為,與院方無關。院方還稱,病區花園護欄高度已經近1.5米高,護欄下還種有半米高的灌木,攀越上護欄有難度,對此意外事件不應歸責于院方。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申請委託鑒定機構對該案進行了醫療損害鑒定。鑒定機構于2016年11月出具的意見書顯示,該類患者的自殺率僅次於抑鬱症,是普通人群的20至50倍,約10%的患者最終死於自殺。鑒定意見認為,院方多次進行風險評估,實行規範的專業治療與護理,盡到了應盡的醫護責任。寧某某的自殺行為發生在家人陪同外出活動中,自殺行為具有突發性,難於防範。另外,目前的醫學水準不能完全防範精神病人傷亡事件的發生。鑒定意見認為,院方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與寧某某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判決:酌定賠償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鑒定意見認定院方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理據充分,法院對這一結論予以採信。另外,該類患者自控能力較差,且病情易反復,作為醫療機構理應採取充分的防護措施及應急措施,包括花園各項設施的完善及加強安保等。因此,患者短時間內輕易翻越
原標題:精神病人在醫院散步時跳樓 醫院被判賠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