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啥促進鄉鎮政府“服務”回歸?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俗話説,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鄉鎮政府,作為我國最基層的政權機關和最基礎的獨立行政單元,就是推動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落實到“最後一公里”的“針眼”。人民政府為人民。無論哪一層級的政府,服務都必須是“第一職能”。但是,長期以來,鄉鎮政府和鄉鎮機關職責不清、主業不明導致服務職能弱化,鄉鎮幹部動力缺乏,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不強,與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不相適應。兩辦《意見》的出臺,為鄉鎮政府加快職能轉變、實現“服務”回歸提出了新的目標定位和制度安排。那麼,靠啥才能促進《意見》落地生根、提升鄉鎮政府服務效能?
在其位,謀其政,擔其責。不少鄉鎮幹部認為,自己身在基層,不過是“芝麻大的官兒”,但卻承擔了“無限大的責任”。確實,以往的鄉鎮工作千頭萬緒,紛繁複雜,上級部門的行政指令、考核任務等,最終都會層層分解到鄉鎮政府。但是,千任務、萬任務,不能失去“公共服務”這一主任務。《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步伐,著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根據《意見》,鄉鎮政府需要提供“六大類”基本公共服務和提供符合當地實際和人民群眾需求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基本經濟權益保護、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食品安全、社會治安、矛盾糾紛化解、扶貧濟困、未成年人保護、消防安全、農村危房改造、國防動員等其他公共服務。這些才是鄉鎮政府必須種好的“責任田”,是必須著力強化的政府職能。縣級政府機關要緊緊圍繞鄉鎮政府必須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其他公共服務內容,量體裁衣制定責任清單,明確服務對象和要求,不能像過去那樣,將各項工作、所有任務都向鄉鎮政府“壓”,從而為鄉鎮政府減負,促進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全面提升、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方式更加便捷、服務體系更加完善,進一步推進鄉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常言道,“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有錢好辦事”。然而,財政收入有限而用錢地方太多,導致鄉鎮政府負債嚴重,成為一些地方基層政府長期難以醫治的“頑疾”,也讓一些應該做好的民生實事難以做好。《意見》對改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制、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提出了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支持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項目和社會事業發展,引導信貸資金投向農村和小城鎮;對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屬於縣級以上政府事權的,應足額安排資金,不得要求鄉鎮安排項目配套資金;縣級政府要強化統籌所轄鄉鎮協調發展責任,幫助彌補鄉鎮財力缺口。同時,《意見》明確提出,要硬化鄉鎮預算約束,強化預算執行,規範經費支出,嚴格監督管理,嚴禁鄉鎮舉債,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保持財政收支平衡。如此等等的制度安排,就是為了幫助鄉鎮政府管好“錢袋子”。也只有逐步讓鄉鎮政府的“錢袋子”鼓起來並規範使用起來,不過度負債經營、不盲目濫用揮霍,才能聚力創新、聚焦富民,從而讓百姓的“口袋子”實起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協調推進,為人民群眾提供精準有效服務,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毛澤東同志説過,政治路線確定後,幹部就是決定性的因素。毋庸置疑,幹部幹事創業必須要有良好的氛圍和環境。然而,對於很多鄉鎮幹部而言,普遍感受到晉級較難、待遇不高、心中憋屈、壓力太大……鄉鎮幹部是鄉鎮工作的主體,穩住這些鄉鎮事業的“主心骨”,讓他們安心工作,對於鄉鎮事業發展至關重要。為了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有利於各類人才向鄉鎮流動的政策支持體系,有計劃地選派縣級以上機關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到鄉鎮任職、挂職,加大從優秀村幹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力度,有序推進鄉鎮之間、鄉鎮與縣級機關之間幹部交流;完善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崗位聘用、職級晉陞和職稱評定方面的傾斜政策;注重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優秀村幹部、大學生村官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實行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落實好這些向基層一線傾斜的人才政策、幹部選任導向以及經濟待遇等改革紅利,有助於激活農村基層幹部和人才隊伍的一池春水,從而為鄉鎮政府“服務”回歸提供堅強保障,不讓那些長期紮根基層的鎮村幹部傷心流淚,促進鄉鎮幹部在崗在位,安心用心,紮實工作,奮發有為。
“陽光透明”,才能“科學有序”。鄉鎮政府及其鄉鎮幹部,要想全面履行好公共服務職能,必須主動自覺地將公權力置於監督之下,習慣於在陽光下工作、在透明中用權。《意見》在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提高公共服務信息化水準、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反饋機制、改進鄉鎮政府服務績效評價獎懲機制等方面,多處強調“監督”,並特別要求強化鄉鎮政府監管管理,建立健全鄉鎮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完善鄉鎮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和向社會公示制度。健全鄉鎮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縣級政府對鄉鎮政府經常性指導和監督,發揮鄉鎮人大依法監督職能和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輿論監督作用,強化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通過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督,讓鄉鎮幹部只能為公、不得謀私,促進鄉鎮政府“服務”回歸。當然,不是有了“監督網”,就能立即起到警示作用、震懾作用。為此,各級各地要加大對公權力的監督巡查力度,對於鄉鎮政府及其鄉鎮幹部履職盡責不到位的,要堅持做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不斷健全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事項和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營造風清氣正的基層政治生態和從政環境。
實際的,才是實效的;落實了,才能夯實了。各級各地要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做到長遠目標與階段性目標相結合,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穩妥有序推進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不搞“一刀切”;要始終把黨的領導作為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根本保證,充分發揮鄉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夯實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不斷鞏固基層政權基礎,促進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幸福康寧、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