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民法總則將進一步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經過多年的努力和反復打磨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終於在3月15日上午以2782票贊成的得票率,高票通過。
民法總則的通過,不僅標誌著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得到完善,而且意味著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準將得到進一步提高。
首先,民法總則保障公民和社會擁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權。比如,1986年的民法通則在“基本原則”篇章中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且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而民法總則刪除了“民事活動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規定,而且也不再要求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公民和其他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只要不違背法律、公序良俗,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那麼法律就是予以保護的。另外,該法還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執法者和司法者可以適用習慣來處理民事糾紛。
這些規定不是簡單的文字變動,而是意味著我國已經從計劃經濟思維中走了出來,更加尊重公民個體的意志和意願,更加尊重社會和市場的自治能力。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就應當是這樣的,只有“讓政治的歸政治,經濟的歸經濟,社會的歸社會”,國家治理才能有條不紊。
其次,民法總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民法是社會生活的記載和表達,因此常常有人將民法比喻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或“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作為民法典的“長子”,民法總則主要規定民商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並負有統領其他各分編的重任,因此對公眾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以及社會經濟運行影響甚大。
從最終通過的文本來看,民法總則不但對民事監護、民商事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規則等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而且還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將訴訟時效從2年延長至3年,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八周歲”,將“農村承包經營戶”界定為“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些規則的確立和完善,無疑將大大減少和優化社會矛盾解決機制,減少社會治理的成本,進而有利於國家治理能力的進一步提高。
最後,民法總則還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法人制度。我國現行的法人制度是民法通則建立的,主要包括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這四種類型。然而,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這種分類方式以及相關制度規則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比如,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新型的社會組織形式(比如各種基金會、協會等),再比如,“事業單位法人”這一分類也亟需進行分類改革。在這種情況下,完善我國的法人制度就十分必要。
從最終通過的文本來看,民法總則主要以“是否營利”為標准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這樣不但可以將企業法人與其他法人形態區分開來,還可以將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以及各種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統一納入“非營利性法人”類型中進行統一管理,這樣既有利於社會組織治理機構的完善,也有利於促進社會治理的創新。另外,民法總則還專門增設了“特別法人”這一類型,從而科學合理地解決了政府機關、村委會等組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問題。
當然,民法總則的出臺只意味著我國民法典編撰工作邁開了關鍵且重要的一步,未來我們還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進一步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依照民法總則的指引,對物權法編、債權法編、合同法編等分則和分編進行更多地優化和改進。到那時,我國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必將擁有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法制網特約評論員 程雪陽)
(作者係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治與社會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